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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编剧或作家该怎么交个税?

​新补充一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确认,在网站发表文字取得的收入,也算稿酬。只要作品最终仍是以文字形态呈现,靠读者阅读产生收入,而不涉及著作权转让,不涉及呈现方式的转变就按稿酬纳税。文学作品(包括剧本)用于出版、发表(出版、发表不局限于必须纸质,也包括网络发表)的收入算稿酬,可以把总收入五六折后纳税;用于拍摄(包括小说)的许可收入,算特许使用权,只能总收入八折后纳税。

关于即将执行的新个税法,编剧或作家个人该怎么交税,我昨天研究了一晚上也没搞明白,和很多同行朋友交流,大家也是一头雾水。我刚刚反复打电话给成都本地的地方税务局,咨询了很久,简单总结如下:

1、现在只有单次代扣代缴的规定是明确的,版权收入打8折之后为应纳税额,个税率为20%。也就是按总收入*80%*20%,即16%交;稿酬收入(仅限出版、发表)8折之后再7折为应纳税额,也就是按总收入*80%*70%*20%,即11.2%交;

2、个体收入本来还应该缴纳3%的增值税,和0.36%的三项附加税(城建税,教育税,地方教育税),但根据财税部2016年36号文的规定,文艺创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税。所以编剧和作家无论是稿酬还是特许权使用,都只需交前面第一条的个税,不需要再交增值税和附加税。

虽然实际交税的时候不交增值税和附加税,但因为编剧作家的收入还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税务局也可以为个人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发票交给付款的文化公司或影视公司,对方可以作为成本入帐,但不能抵扣增值税;

3、在向税务局申报时需带上合同和身份证,纳税后,税务局开具完税证明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4、大家最关心的、最关键的一点:昨天税务总局公告中提到的,稿酬按11.2%、特许使用权按16%的税率”预扣预缴“,在最终年度汇算全年总收入时,是否也适用呢?

由于新的个税法规定,把“工薪所得、稿酬、特许权使用、劳务费”四项收入合并为个人综合所得,按年度汇算,适用3%至45%的累进税率。那么,编剧作家平时每次收到报酬后,先按11.2%和20%“预扣预缴”,但到了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的汇算期,还需要把全年度的总收入累加起来,扣除规定的减免项(每人每年6万、养老、教育子女、房贷房租等)后,多退少补。

这个”多退少补“究竟怎么执行?是指要重新把全年总收入,按照3%至45%的税率”多退少补“吗?稿酬和特许使用权在预扣预缴时享受的11.2%、16%的优惠税率,在年度汇算时还适用吗?

举个例子,某作家2019年初卖了一个剧本版权,收入100万,去税务局申报,按80万的应纳税额乘以20%的预扣预缴税率,纳了16万的税;2019年底他又出版了一本畅销小说,收入了100万,去税务局申报,按56万的应纳税额乘以按11.2%纳了11.2万的税,共计纳税16万+11.12万=27.12万,实际到手(100万+100万)—27.12=172.88万。

那么到了年度汇算时,他应减免个税的收入包括年度的6万,以及赡养父母、教育子女、房租房贷按4万计,共计10万,实际应征税额为(80万+56万—10万=126万)。这时,126万按照3%至45%的累进税率(96万以上部份为45%的最高税率),对应的税款是38.508,比他之前已交的27.12万元多了11.388万。

那么他还需要补交这11.388万吗?

如果最终需要按累进税率3%至45%”多退少补”,那么一开始对稿酬和特许使用权先按20%预缴的”优惠政策“就变得没有意义,反而增加了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的执行成本。

对于第四点疑问,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回复说,目前他们还未接到年度汇算的实施细则,无法解答,他们也在等待上级部门的文件通知。

所以各位同行,我们目前只能耐心等待进一步的政策解读,学好税法,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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