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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线索牵出142件虚假讨薪案 浙江绍兴:数据碰撞发现民事案件异常情况

原标题:一条线索牵出142件虚假讨薪案浙江绍兴:数据碰撞发现民事案件异常情况

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思维导图

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通过“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检索发现,某些被执行企业涉及的大量民事诉讼案件中,追索劳动报酬或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案件及相应的执行案件数量多、占比大,且诉讼标的额、诉讼主体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等均存在明显异常。通过进一步调取法院卷宗,梳理社保、银行交易信息等,查明了被执行企业为实现“逃废债”目的而提起虚假诉讼和虚假执行等情形。对此,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对此类案件进行类案监督,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个案线索发现】

绍兴市检察院经检索“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发现,绍兴柯桥某针纺整理有限公司(下称针纺公司)涉及民事案件270件,其中包括追索劳动报酬调解案件142件及相应的执行案件122件,遂将该线索移交柯桥区检察院办理。柯桥区检察院经分析研判民事裁判文书发现,案件中存在诸多疑点,如:起诉金额均在2000元或3000元左右;原告均委托同为该公司职工的陈某某或张某为诉讼代理人;案件分批起诉,每批次基本为20人左右,且人员基本相同等。对此,该院开展进一步调查,通过向法院调取审判、执行卷宗,梳理分析社保信息、纳税信息、银行交易信息及公司所涉及的其他民事案件信息等方式,初步判定本系列追索劳动报酬调解案均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数据分析方法】

1.数据来源。民事裁判文书,民事审判、执行卷宗,公安机关查询信息,关联人员资金明细与交易流水,社保信息,等等。

2.数据分析关键词。从裁判文书基本信息入手,基础数据以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案由、诉讼时间为要素,并对类案特性进行分析,进一步归纳出同一被告、密集起诉、诉讼请求相似、结案迅速等要素点,然后通过数据排序,以列表形式推送了一批被告、代理人集中度高、手段类同的案件。

3.数据分析步骤。基本步骤如下:

第一步:锁定要素,筛查指标。提取民事裁判文书中的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案由等要素进行筛查,组合“劳动争议”“调解”等关键词,梳理出同一时间段内密集起诉同一被告的追索劳动报酬或劳动争议纠纷类异常诉讼案件。

第二步:数据碰撞,确定异常。通过分析裁判文书发现,这些案件具有调解结案居多、结案迅速、诉讼代理人集中且为公司职工、诉讼请求相似、频繁起诉等特点。于是,通过提取裁判文书中的原告名单、诉讼标的额、诉讼时间,与社保缴纳信息、银行交易信息等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存在已实际取得劳动报酬或劳动报酬正常发放但仍提起诉讼、原告人员情况与公司实际职工情况不符、民事调解书确定金额与实际取得金额之间存在出入等异常现象。

第三步:深入调查,充分取证。先对前期收集到的社保缴纳信息、银行交易信息等客观证据进行固定,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再主动开展调查,询问案件相关人员,如公司职工、诉讼代理人、法官等,获取言词证据,并补充其他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的案件,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移送相关案件线索,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全程予以跟进,确保案件质量。

【类案监督】

线索移送。绍兴市检察院将发现的异常线索,按地区分别移送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检察院办理。柯桥区检察院经核查后发现,针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于2020年4月3日将相关线索移送柯桥区公安分局。随后该局对案件立案侦查,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该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民事诉讼监督实践。柯桥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针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142件,以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柯桥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42份;柯桥区法院全部予以采纳,裁定对上述142件案件进行再审;最后,柯桥区法院作出撤销原调解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的判决。对上述案件对应的执行案件,柯桥区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月,以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且属于虚假诉讼为由,向柯桥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同年12月,柯桥区法院全部予以采纳,对涉案的120件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诸暨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发现浙江某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件500余件,选取其中问题较为突出的民事调解案件96件,于2020年8月向诸暨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14日,诸暨市法院全部予以采纳,裁定对上述96件案件进行再审;2021年7月2日,诸暨市法院作出撤销原调解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以类案监督促社会治理。实践中,一些企业主为了实现“逃废债”等非法目的,恶意制造虚假诉讼,严重妨碍了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秩序。通过这类案件的办理,绍兴市检察机关坚持“精准监督”要求,认真总结办案经验,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纠正不当民事裁判,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曾于生 金丹丹)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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