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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堕胎”十几年了 也没能实现“男女平等”丨周知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
文丨王倩
“江西妇女妊娠 14 周以上堕胎要出具证明”,最近这则消息在网上引发很多争议和吐槽。
很多人关心的不是这个政策本身的背景和可能的影响,而是出于对过去严格计划生育的情绪反弹。“以前是怀孕八个月不让生,现在是怀孕三个月不让流”,这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声音。在计划生育的时代,过于严苛的禁止生育;如今人口形势严峻,又严格限制堕胎。今昔对比,舆论的情绪化反应也就可以理解。
理性地看,这实际上不是什么新政策。早在2006年,江西省南昌市就有“限制妇女堕胎”的规定。《南昌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规定,对妊娠14周以上的怀孕妇女堕胎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即如果不满足胎儿有严重缺陷、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离婚、丧偶等条件,妇女就不能进行堕胎。
除了南昌之外,广西、辽宁、山东、湖北、贵州、福建、河南、湖南、甘肃等省市,也都有类似的地方法规。而类似地方法规出台的主要原因,其实是为了平衡性别比。
出台相关法规的省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均高于正常值,其中有些省份当时还被国家卫计委列为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重点省份。所以,“禁止妊娠14 周以上妇女堕胎”看起来是形势所迫,即希望通过这一规定有效遏制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的现象。而这种对策,也不乏专业学者的支持。
讨论类似政策的合理性,不妨先看看已经出台十余年的这些地方,有没有实现初衷。有学者通过数据调研比对,得出的结论是:“限制妇女堕胎”规定自实施以来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调节效果甚微。
选取采取限制妇女堕胎措施的湖南省和辽宁省,以及没有采取限制妇女堕胎规定的安徽省,并将其与全国相应年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进行对比。湖南、辽宁两省分别于2005 年和1999 年实施限制妇女堕胎措施,而安徽虽然出生人口性别比均高于湖南、辽宁两省,却没有额外规定限制性条件,采取与国家三部委相同的堕胎管制措施。(研究来自梁洪霞论文《我国多省市“限制妇女堕胎”规定的合宪性探究——兼议生育权的宪法保护》)
研究发现,无论是否采取限制妇女堕胎措施,这三省与国家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都呈现出下降趋势。这至少说明,限制妇女堕胎措施,并没有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产生明显的作用。
从医学上来说,排除选择性别堕胎,那么出生人口性别比就应该逐渐回落至正常值范围,与自然状态下出生人口性别比相一致。但湖南、辽宁两省都在采取限制妇女堕胎措施后出现反弹或升高现象,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出生人口性别比并没有随着限制妇女堕胎措施的实施而产生持续性的稳定效果。
对于这样的结果,当然可能有不同的解释。比如,可能不是这个政策不管用,而是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虽然有限制令,可现实中人们还是可以通过各种办法在本地或者去外地堕胎,从而架空了纸上的法规。但不管怎么说,从结果来看,“限制妇女堕胎”并没有能很好实现平衡性别比的功利目标。
实际上,“限制堕胎”不是中国特有的争议,有些国家也有相关法律。但是国外支持或反对堕胎的争议,主要是因为宗教观念或者对生命权的不同理解。胎儿是否能当成独立的生命,是影响“堕胎”是否可行的关键因素。
从生命权的角度看,是否“限制堕胎”确实存在内在矛盾。如果要尊重妇女的生育自主权,就会反对“限制堕胎”;可是如果要保护女婴的生命权,那“限制堕胎”就是有道理的。在这样的矛盾中,没有“两全其美”的选择。
面对“限制堕胎”的议题,在情绪性的吐槽之外,还是值得严肃思考。到底我们的政策如何选择,才更符合我们对生命、对权利的理解,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平衡性别比这样单一的功利目标。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妊娠7周即可通过血液鉴别胎儿性别,妊娠12周也可通过超声波来检测胎儿性别,现在很多孕妇直接到香港或通过中介机构到香港检查,确定胎儿性别。
所以,如果只考虑平衡性别的话,14周这个时间点也没有跟上目前医学的发展状况,更难实现政策的初衷。就这个目标而言,从教育文化经济上提升女性地位,逐步转变重男轻女的落后观念,虽然见效慢,至少方向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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