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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税收问题(27)股东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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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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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到位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股东在5年的时间内出资到位,又从公司将出资到位的钱借了出来了,此种行为,按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因此公司的股东从公司借款如果构成抽逃出资,要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单从税收的角度来看: 

一、对公司股东而言。如果公司的股东从公司借款,没有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超过一纳税年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股东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公司而言。按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ー)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公司无偿借款给股东,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在增值税上,资金借贷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贷款服务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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