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一个小税种,往往会被纳税人所忽视,但对税务机关来说,再小的税种它也是税,不会因为其小而缺少了对其的征收管理。
国地税合并以后,税务稽查部门在对每个企业的税务检查,均被要求必须各税同查,不能只查一个税或二个税,所有的税都要查,印花税也不例外。
新的《公司法》将承诺制改为限期承诺制,股东出资的承诺期最长时间不能超过5年。
按《印花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营业账簿范畴,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企业在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后,需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缴纳相应印花税。
比如,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则实缴后应缴纳印花税2500元,如果是1个亿,则为2.5万元。
在旧《公司法》的承诺制,若股东承诺50年或者100年出资到位,那么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只能是实际出资到位的时间,在50年或100年出资到位时征收。
因此,不用担心印花税的缴纳问题,出资多或者出资少对公司而言都无所谓。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那么由此可以推出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最长大体也不会超过5年。
因此股东出资时必须考虑到出资的金额,不能像过去一样为了增为了展示企业的实力,将企业的注册资金无限的做大,将出资的期限承诺期无限的拉长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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