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民营企业中老板的观念里,公司就是自己的,所以自己的生活费用和家人的生活费用在公司支出,可谓天经地义,没有一点点不妥的地方。如此自己既不用掏钱,同时这些费用又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少交了企业所得税,可谓一举两得。
但老板这样的做法存在不小的问题,会引起严重的税收后果和法律后果。
首先,从税收的角度上来看
1、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应当与公司的经营有关,并且是合理的,而那些与公司经营无关的,不合理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这就包括老板自己与家人的消费支出。老板的这种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第63条关于偷税的规定。
2、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的规定“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得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将个人与家人的消费支出在公司报销,属于法人与个人财产的混同,一旦涉及诉讼,会被法院认定为法人人格的混同,进而否认企业的法人人格,刺破公司面纱,判决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了,如果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公司的股东追缴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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