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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税收问题(31)股东赠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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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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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活动中,公司股东可以将属于自己的资产无偿赠予给公司,这在公司法上没有任何障碍。在税收上,则存在公司是否要将股东对公司赠与的资产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对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作为营业外收入

公司将股东无偿点赠予的资产,没有作为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而是作为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第2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将股东的捐赠资产计入营业外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作为资本性投入

公司将股东无偿捐赠的资产,作为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第2条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不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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