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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税收问题(32)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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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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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出资由承诺制改为限期承诺之后,股东如果不想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方法无非有三个,一个是减资,一个是股权转让,一个是公司注销。

就股权转让而言,按新《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没有出资股权的转让,股权转让后,后续的出资义务应当由受让人承担,但是如果受让人没有履行后续的出资义务,只有转让人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 

未出资到位的股权,对股权转让的价格肯定会产生影响,进而也会影响到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那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都可以零对价转让?对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个人认为,可以零对价转让股权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对未出资到位的股权,如果在公司章程里规定,此类股权不享受公司的任何权利,事实上也的确没有从公司取得过任何的利益;

二是股东没有出资到位,公司已经注册但却没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以上两种情况应当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也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关于股权减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相关规定,因此,零对价转让股权不应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对于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而按出资到位的股权,享受了公司利益,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就应当按股权实际的价值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当然了,对于股东为公司的,如果符合税法所设定的特殊性税务重组条件,则转让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不产生纳税义务。

对于印花税,转让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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