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时期暴力抗税的事件寥寥无几,因此抗税罪对大家来说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就如同《刑法》中的第21条一样。
记得若干年前,接到一个基层税务人员的电话,说他们正在某企业追缴欠税,老板组织了一批人,手持棍棒等个人武器,要向他们动武,然后问像这种抗税案件如何移交到司法机关 。我说,都什么时候了,还移送不移送的!现在马上、立刻打电话报警。
抗税案件往往会有人身伤害,因此不需要像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要等到税务检查结束,有了结论以后再移交司法机关。为了防止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应当直接报警。
按《刑法》202条规定, 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刑法》202条“情节严重”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情节严重”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实施抗税行为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则应按《刑法》第204条或者第232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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