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了税不想交,将自己的财产藏起来,让税务机关即使采取强制性措施,也没有办法将税款执行回来,最终自己获利,但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这种老赖的做法,在现实税收征管工作中屡见不鲜。
举个真实的案例:陈某,龚某共同投资成立某餐饮公司。其后又在餐饮公司下成立第一分公司和第一分公司,两个分公司以假发票入账被税务机关稽查查出税款90余万元,并作出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
为了逃避欠税,陈某与龚某在第1公司第2分公司地址上分别成立了宏某餐饮公司,石某餐饮公司,将第1分公司与第2分公司注销。同时餐饮公司也不再进行发票的领用。
陈某和龚某通过上述方式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达82万元。
法院认为,陈某,龚某及餐饮公司欠缴应纳税款,以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超过刑法规定的一万元标准,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被告单位某餐饮公司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
客观来说,欠税不构成犯罪,但是欠了税有能力缴纳所欠税款,但却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来逃避欠税的,达到1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本案中,陈某,龚某以及餐饮公司,通过注销纳税主体、设立新公司和开设新账户的方式,逃避缴纳欠缴的税款,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院判的决不仅有利维护了国家税收秩序,也有利于维护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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