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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国王'竟是“法国外来户”——追溯英法微妙关系


《凤凰周刊》特约撰稿/俞天任(旅日学者)


南美的厄瓜多尔沿海有一个加拉帕戈斯群岛,这片位于赤道上的群岛因为和大陆天然隔离,岛上缺乏天敌的生物们都进化得稀奇古怪,迥异于其他地方,达尔文就是在加拉帕戈斯群岛上得到了进化论的灵感。以后,这种走不同道路进化从而产生不同生物的现象,就叫做“加拉帕戈斯进化”。


并不是生物界才有加拉帕戈斯进化,只要隔离开来,和外界缺乏信息交流的环境就会发生加拉帕戈斯进化,产业界会发生,甚至在政治社会制度方面也是如此。



欧亚各国的社会制度之间有很大差异比较好理解,地理上的距离所带来的信息阻塞是最重要的原因,但英国和欧洲大陆近在咫尺,政治制度却大相径庭,这又是为什么呢?


今年是英国《大宪章》签订八百周年纪念,《大宪章》之所以会于八百年前在英格兰出现,以及此后英格兰和英国历史的发展,应该说也是一种奇葩的加拉帕戈斯进化的结果,并不能够简单地归结到是因为有一个坏国王或者是有一群刁领主贵族的存在,虽然在不少时候历史的进化可能会取决于一个很偶然的因素,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历史的进化还是有其内在理由的。


外来政权引发陪审团制度


英格兰的政治社会制度,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不同于欧洲大陆的加拉帕戈斯进化,是因为英格兰的君主相对英格兰领主贵族来说是弱势一方,这一点和欧洲大陆的君主大不一样。英格兰君主的这种弱势,尤其体现在征服者威廉一世之后的几任君主身上。


这是因为从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开始的英格兰政权,对英格兰来说是一个外来的政权,因此才产生了这种进化。


比如有一个所谓“英美法系”的分类,也叫“普通法系(Common Law)”,实际上就是来源于英格兰的法律体系,和欧洲大陆的大陆法系不同。最大的不同点就是英美法系有一个陪审团,而大陆法系里面没有;再有就是英美法系对判例很重视,判决的时候经常援引以前的判例,而非参考法律的成文;如果这样处理会带来问题的话,英美法系里面还可以使用“横平法”来取得平衡。


这种不同,正好来源于英格兰的独特历史。英格兰被威廉一世征服之后,不管是地方的行政官员,还是高级僧侣,这些贵族阶层的人物都换成了一帮只会说法语的人。威廉一世在1085年编制了一本《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那是英格兰第一次人口普查的记录,从那本书中可以知道,在直属于国王的180名贵族领主中,盎格鲁-撒克逊人只有6人,不到3%,全国16个教区中,盎格鲁-撒克逊人主教只有一位。


这样的结果引发了极大的不便,征服者无法和被征服者交流。因为语言以及法律习惯上迥然不同,那些征服者贵族无法裁定在自己领地上发生的官司诉讼。


当时欧洲大陆的规矩是刑事案件由教会裁定,民事案件则咨询村里的长老意见之后再行裁决,所以无可奈何的法国人,此时就把欧洲大陆的民事诉讼裁定方法应用到刑事诉讼上来,在裁定有罪无罪时听取当地长老们的意见,确定了有罪之后的具体处罚方法则由贵族领主来决定,这就是现在英美法系中裁定有罪的陪审团制度的由来。


英美法系中重视判例的源头也在于此,征服者们是从法国来的,但是法国的行事做法在这块土地上不一定行得通,于是就根据当地民众的反应来判案,然后把判例记下来,下次遇到类似的案子还是这么判。至于为什么不形成文本呢?理由太简单了:用法语写下来那些土人看得懂吗?还是大家一起记案例来得方便,还显得公正。



不安分的外来国王


被征服的地方很多,但其他的被征服地之所以没有出现和英格兰相似的进化的原因,不仅在于英格兰王室是“外来户”,还在于这个外来的王室不肯规规矩矩地扎根落户下来。


比如说,大宪章的当事者之一约翰国王,到底应该算是哪国人?


按理说,英格兰国王当然应该是英国人,就算那时候还没有“大英帝国”,也应该是英格兰人。但是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当时的英格兰国王起码首先不是英格兰人——他们首先是法国人。


一般把由亨利二世开始的连续八位英格兰君主的统治称为“金雀花王朝”(House of Plantagenet),但是实际上前三位国王,也就是亨利二世、理查一世和约翰,更多地是被人称为“安茹王朝(House of Anjou)”,约翰之后的亨利三世开始才是无争议的金雀花王朝。



这是因为安茹王朝的三位君主,除了是英格兰国王之外,还有很多头衔,这里列举几个主要的:英格兰国王(King of England)、爱尔兰领主(Lord of Ireland)、阿基坦公爵(Duke of Aquitaine)、诺曼底公爵(Duke of Normandy)、布列塔尼公爵(Duke of Brittany)、安茹伯爵(Count of Anjou)、曼恩伯爵(Count of Maine)、加蒂奈伯爵(Count of G塼inais)、莫尔坦伯爵(Count of Mortain)。


这些头衔中,除了英格兰国王和爱尔兰领主之外,其余全部都是法国的贵族头衔。对于欧洲人来说,有几个外国的贵族头衔不是什么稀罕事,甚至不是贵族的人,有时都会有外国贵族头衔。


英格兰的问题不在这里,英格兰的问题在于最初的几任国王心目中,把法国爵位尤其是那个诺曼底大公看得比英格兰国王还要重。


威廉一世以诺曼底大公之身征服英格兰,弄来了“英格兰国王”的称号,这件事就好像一个没有自己品牌、专门为别人代工的大老板,终于并购了一家有自己独立品牌的小公司一样。并购来的公司虽然小,但毕竟是独立品牌,但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独立品牌。


威廉一世在安排后事时,安排长子罗贝尔二世继承的是诺曼底公爵,而英格兰国王反倒给了老三威廉二世,实际上这就反映了当时的所谓“英格兰国王”和“诺曼底大公”在他们心目中的真正分量。


也就是说,从威廉一世开始的那些国王,虽然是“英格兰国王”,但并不是“英格兰人的国王”,而是一些在法国生长、受法国教育、大部分时间住在法国、吃法国菜、说法国话的法国人,当然偶尔也会过海来看看属于自己的那个荒凉的王国。


而那些造反的贵族们的来历,也是海对面的法国。



贵族与国王的抗争


约翰国王作为亨利一世的小儿子,虽然在英格兰出生,却是在法国长大,受的是法国教育,骨子里是一个法国人,一位法国贵族。对他来说,在法国作为大公所保有的权力,比作为英格兰国王所能享有的权力要更重要,如果让他在法国领主和英格兰国王中只能二选一的话,估计他十有八九会选择做一个法国领主。这就是约翰国王所有“吝啬”、“贪婪”的毛病的根源,因为他太需要钱了,特别是在他失掉了在法国的领地之后,他要打回老家去,他需要钱来支持他进行反攻大陆的战争。


准确地说,约翰国王喜欢打仗还不是穷兵黩武,也不是任性,那是正当的收复失地。反攻大陆的行动,虽不是由于什么“领土神圣”,但海峡对面的确是一块难以舍弃的土地,不但广袤而且富饶,更重要的是王室的根在那儿。


那个时候没有常备军,国王打仗要动员手下附庸的领主贵族,但是那些领主贵族们,并不是一年四季什么时候都可以跟着国王来一场“说打就打的战争”的,这里面有一个农时的问题,农忙的时候打不了仗。如果不使用附庸的话,就只能使用外国雇佣兵,但是手下的附庸参战,还可以做期货交易,给他们打了胜仗之后可以随意掳掠的权力就行了,而雇佣兵则是现金买卖,少一分钱也不干的,国王需要的就是钱。


只要能够获得支持反攻大陆战争的钱,约翰国王根本就没有什么手段一说。比如有一种叫“兵役免除税(scutage)”的税种,原本是不愿意或者无法出兵役的贵族们,以实物或者现钱支付的方法,供君主去雇佣士兵来代替自己打仗,后来,约翰国王竟把它当成了一种可以任意开征的税,在位17年中总共收过11次。而在他之前的三个国王,全部加起来也就只收过11次。更要命的是,这11次征税还都不是在打仗时期,都是约翰国王在未雨绸缪存钱,这种方式已经是掠夺了,让手下的男爵们怎么过日子呢?


那些造反的男爵们的根虽然也在海峡对岸,他们并不反对约翰国王反攻大陆,而且他们也知道如果战争能够胜利的话,约翰国王也应该不会吝惜赐给他们封地,但是和国王不同的是,他们生活的基盘已经全部移到了英格兰,反攻大陆并不是他们的第一需要,而且他们看不出约翰国王的计划有多少成功的希望,只知道在经济上已经超越了他们能够承受的程度。这样他们就要起来反抗了,甚至不惜和国王开战,来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其实,所有的利益归根到底都可以用经济利益来衡量,所以最后还是坐下来谈,因为“君权神授”的概念,不会让男爵们采取更为过激的比如推翻国王的行动。


对于那个时代的英格兰领主贵族们而言,“国王”是一个很古怪的存在。平常在海峡对岸繁华的法国花天酒地,偶尔到这边视察一下,一旦长期在英格兰待了下来就会出事,因为那基本上是被对岸驱赶或者放逐了。早于约翰国王之前一百多年的亨利一世就是一个例子,为了从他大哥罗伯特二世那儿争夺诺曼底公爵的爵位,也在英格兰颁发过一个《自由宪章》,许愿许得天花乱坠,当然在拿到了诺曼底之后,就立即把《自由宪章》撕了个粉碎。


亨利一世和罗伯特二世之间的战争还没有那么惨烈,所以亨利一世也没有像后来的约翰国王那样,对国内的贵族们进行敲骨吸髓的掠夺,即便如此,亨利一世都颁布了一个《自由宪章》来安抚英格兰贵族。其实,那些造反的男爵们的要求也不高,就仅仅是要求定一个规矩,哪怕是掠夺也要有规矩地掠夺。所以,说起要谈判,男爵们抱起1100年亨利一世颁发的《自由宪章》就来了,后来被吹得天花乱坠的《大宪章》也就是《自由宪章》的扩充版,而且也像当初的《自由宪章》一样,签订完了就被撕毁了,但是好在约翰国王不久也就死了,反攻大陆的阴谋并没有继续付诸实施,所以造反的贵族们也就不追究了。


但是,英格兰国王的弱势地位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当然,这种弱势只是相对于其他绝对王权国家而言的。到后来的都铎王朝,王室看起来似乎要强势起来了,但因为伊丽莎白一世女王无后,把苏格兰国王詹姆士一世请来当起英格兰国王。


詹姆士一世来了,王室的外来性又成了问题,偏偏这个外来户国王还试图搞绝对王权,结果弄出了查理二世国王被废黜的“光荣革命”。当然这是受了《大宪章》的影响,但是类似于《自由宪章》和《大宪章》之类的国王和贵族之间的协定,在英格兰历史上反复出现,国王不得不再三向贵族(后来是国会)让步,正好说明了英国政治制度进化的加拉帕戈斯特性。


『本文节选自《凤凰周刊》2015年第19期总第548期文章《英国《大宪章》:政治制度的加拉帕戈斯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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