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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笔记】爱情与自由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恋爱时,男人们都在歌颂爱情结婚后,男人们开始期盼自由。在自由面前,生命与爱情都可抛弃,可见,自由在社会之中的崇高地位。“不自由,毋宁死”的理念曾也是激荡人们奋争的社会理想。

前几日,在阅读哈耶克的《自由宪章》,我深感自由之复杂。作者用一部著作去论述与提倡“自由”,这是一部有关于“自由”的专著,也可以是关于“自由”的发展历史。当然,这本书向我们展示的是有关“自由”的方方面面,尤其是自由的社会意义。婚姻属于社会制度之一种,自然与自由相关。

现代的婚姻法大都规定了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这便是自由在婚姻制度之中的体现。甚至,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法中的自由也正在拓展自己的阵地,身份关系的色彩渐淡,契约的意识渐浓,这也符合梅因的“身份向契约运动”的结论。因而,婚姻缔结与解体的自由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我记得智利现代诗人巴勃罗·聂鲁达金屋藏娇多年,几乎地球人都知道,但妻子却被蒙在鼓里。东窗事发后,妻子虽然年已70,但仍然“宁为玉碎,不为瓦全”,毅然决然的与聂鲁达分居生活(智利法律不允许离婚,否则可能就分道扬镳了)。情人对聂鲁达也一往情深,虽然“名不正,言不顺”的一起生活,但却从一而终,一直等到聂鲁达的正房寿终正寝,才与聂鲁达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聂鲁达的故事至少向我说明这样一个道理,当爱情与婚姻发生冲突的时候,自由的制度大概是解决冲突的途径之一。但是,所谓的自由从来都不是纯粹的。诚如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所述,自由本身包含着义务与责任。在婚姻法中尤其如此,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所包含的责任才应该是婚姻自由的核心。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这大概是最深刻的爱恋,也是最难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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