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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旁观】婚姻之下的生活秩序为何脆弱

婚姻作为一种制度,十分古老。翻开我们的 “法制史”,你会发现婚姻制度的古老程度会令你吃惊。很早的时候,婚姻就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仪式制度,例如,有一首《氓》就写到“匪来贸丝,来即我谋。”到“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再到“尔卜尔筮,体无咎言。”再到“以尔车来,以我贿迁。”这首出自先秦时期的民歌,生动形象的反应了先秦时期的婚姻的仪式与制度。

婚姻会将缔结婚姻的双方带入另外一种生活秩序。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写道,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的爱。而且黑格尔继续写道,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缔结这种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特殊爱慕,或者出于父母的事先考虑和安排等,婚姻的客观出发点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一个人,统一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人格。所以,婚姻的缔结意味着当事人双方进入一种生活秩序,这种生活秩序是由外在规定,内在同意而形成。

其实,在我看来,黑格尔描述婚姻的主观与客观的出发点,对于普遍的婚姻制度而言是成立的,当然,黑格尔能将婚姻上升至法哲学的高度考量,当然需要足够的抽象。但是对于具体的婚姻而言,则毫无意义,对于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双方而言,特殊的爱慕,还是自愿同意。都具有主观随意性。“总角之宴,言笑晏晏,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人心之善变,从古至今,皆是如此。

婚姻制度的问题在于结婚自由,离婚的不自由,这种只许进却限制出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造成婚姻制度的消解状态,结婚的意义何在?在一种自由中进入另一种不自由的状态,如果不自由等同于安全,那么婚姻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不自由很难总是与安全划等号。尤其是在今的社会中,婚姻成财产重新分配或者洗牌的可能性的存在,这在结婚的时候,当事人就在为离婚而做准备。这是一个生活里的悖论,却是现实。

人们今天对于婚姻法的关注程度远超于其他法律,但人们关注不是身份关系的维持,而是财产关系的流转,婚姻法越来越呈现出财产法性质的一面,黑格尔担心的婚姻将降格为按照契约而相互利用的形式,正在成为现实的问题。婚姻法经济学分析就在按照契约的安排对于婚姻进行经济分析。我国婚姻法随后出的几部司法解释也渗透着从契约法的视角认识与理解婚姻的倾向。这也将导致婚姻的伦理性日渐解体。

维系婚姻的伦理道德解体,婚姻一旦失去主观出发点的特殊爱慕,婚姻的解体概率就会增大。而维系利益的法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婚姻将不会是人们的选择。尤其是婚姻之下的生活秩序不断的发生危机的背景下,人们对婚姻的失望,甚至是恐惧,这需要另外一种生活秩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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