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林业草原技术部门、司法鉴定机构撰写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验报告,应当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一、文书标题: XX 森林火灾现场检验报告。注意标题上不得定性为失火、放火等。 三、现场方位、坡向、平均坡度、森林资源调查相关主要林分因子、火灾现场过火后的现状、烧毁林木及其他财物等基本情况。 四、现场勘验采用的技术方法和工作步骤,重点要突出过火面积计算方法、过火土地类型认定依据。 六、森林火灾损失按照《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2085-2013)予以评估。 七、过火土地类型根据森林火灾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所规定的具体地类界定,统一按照“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 类型出现,上述类型之外的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等按照《林地分类》(行业标准),统一界定为其他土地。 八、要绘制现场位置示意图、航拍图,做好现场外业调查记录。 九、要将现场勘验人专业技术职称、鉴定资质证明文件,勘验鉴定机构资格证明等复印件作为附件。 十、勘验、检验、鉴定机构盖章,勘验、检验人手写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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