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在医工合作和成果转化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起点和关键问题。
由于对医工合作/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和关键条款的认识不足, 医护人员在相关合作中权益被忽略、低估和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医生群体的性格特点和知识产权侵害的特殊性,大多数医护人员都会选择“默默承受”。
如何在对外合作之初合法合规、有理有节地保护好个人权益极为重要。本期笔者将结合案例,分享医护人员权益保护的关键要点和背后逻辑,期待与您探讨。
1. 医工合作/成果转化需通过签署合同保障相关权益
举个“栗子”:
某医院研究团队牵头承接了国家重点课题,为完成其中关键技术指标,利用课题经费委托某高校团队进行开发,双方对于知识产权和后续成果转化无任何协议约定,后续项目开展顺利,高校基于双方合作的成果和临床数据形成了完备的知识产权,第三方企业找到高校商定项目转化事宜。此时,高校团队未与医院商量独自签订协议,在成果转化款项到账后,医院团队从其他渠道得知相关信息与其沟通后,仅给予医院团队象征性费用,医护人员及医疗机构毫无救济措施,两个团队自此再无合作。
2. 医工合作/成果转化合同应根据合作背景和所处阶段选择适合的合同框架
举个“栗子”:
某医护人员在遇到临床问题后,初步提出临床痛点和初步解决方案设想,此时与企业或者高校合作,其实并不能保证其想法可被验证和转化。因此,此时应与合作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项目可进行后续商业化谈判的关键节点(一般为讨论确定可产业化解决方案并初步验证其可行性时)另行签订成果转化协议,如果不能达到相应终点,则双方只进行与愉快的共同科学探索,为后续合作做好准备。
如果项目进展顺利,达到预设目标,则应签订细致的里程碑合同进行约定,同时在可行验证阶段与合作方商谈用咨询费用或课题的方式对医护人员支付一定合理费用。
3. 什么是里程碑合同及该如何选择关键里程碑
举些“栗子”:
器械、药物、软件、技术秘密均可以签订里程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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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知识产权约定是医工合作/成果转化的核心
举个“栗子”:
某医院使用课题经费委托企业进行项目研发,企业将项目产生的成果自行申报专利并进行商用化,非常“聪明”地既拿委托经费,又拿知识产权,还拿后续收益。
5. 成果转化中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具备合理参与知识产权分配的明确理由
6. 技术条款中应明确技术指标及交付、考核方式
举个“栗子”:
某医院项目与企业共同转化,技术成果的交付指标方面未指明认证标准。实际转化过程中,医院在实验室进行技术验证,但成果交付时企业却要求需通过CNAS认证,前期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7. 商务条款应特别注意约定违约情况和终止条款
举个“栗子”:
某医院项目与企业签订里程碑合同,企业支付首付款后,项目一直搁置未开发。这种情况若合同里规定了终止条款,医院可终止合同,另行选择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开发。
8. 相关条款应保障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进行后续科研工作和申报课题(奖项)的权利
举个“栗子”:
某医院项目在转化合同中未约定后续开发和报奖的相关事项,项目转让后,医护人员想以该专利在参与重要奖项申报,因知识产权已经发生转移,相关行为需要受让方同意,但由于笔者未知的原因,企业不同意相关医护人员使用相关成果报奖,并拒绝协助提供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价值,导致场面一度非常尴尬。
9. 医工合作/成果转化应在能力(精力)范围之内选择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举个“栗子”:
某医院研究团队承担了十三五重大课题,前期仅基于同事介绍,迫于时间压力快速选择了某顶级高校团队,但在后期合作过程中发现,对方的研究领域和课题技术方向并不完全匹配,无法完成课题预期指标,为了课题顺利结题,医护人员在课题合作单位之外另找一家外包公司勉强交差,对自己的时间和国家课题经费都造成了巨大浪费。
10. 应充分重视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时的法律和个人声誉风险
关于张宁
张宁,中国医学创新联盟(CMIA)执行秘书长,神经介入创新与转化联盟(CNIT)秘书长,北京康卫医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健康产业促进部业务总监,牵头完成科技部技术市场建设十三五规划前期研究;统筹协调国家卫健委科技发展中心医学科技创新大赛、中国医科院健康长寿大赛以及北京卫健委转化医学创新大赛等医学创新赛事及后续成果转化工作;统筹协调制定医疗机构及高校院所制定医疗机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共识及指引;协助多家三甲医院建立院内成果转化管理体系,促进一批优质医学创新项目成功转化,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研究、整体框架设计及项目运作方面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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