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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坑攻略!医护人员在医工合作和成果转化中如何保护个人权益


医护人员在医工合作和成果转化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起点和关键问题。

由于对医工合作/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和关键条款的认识不足, 医护人员在相关合作中权益被忽略、低估和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医生群体的性格特点和知识产权侵害的特殊性,大多数医护人员都会选择“默默承受”

如何在对外合作之初合法合规、有理有节地保护好个人权益极为重要。本期笔者将结合案例,分享医护人员权益保护的关键要点和背后逻辑,期待与您探讨。


1. 医工合作/成果转化需通过签署合同保障相关权益


在医工合作/成果转化中,和相关合作方(包括高校和企业)签订(框架)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是保障权益的基础,其不仅能保障各方权益,避免事后纠纷和扯皮,还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精心设计把控和推动项目进程,及时阻断和隔绝自身及所在单位风险。各位医护人员需要克服“不了解”和“无所谓”的态度,充分重视对外合作中的合同保障。

在合同签署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该根据项目进展和特点不同,灵活签署框架合同(约定合作的整体框架和方向)或者实质合同(约定明确的权益分配路径和节点)并加以组合。

同时在实质合同中应该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商务条款约定、技术指标确定(若有)、及学术/课题相关责权利,并且初步掌握这四个方向的关键点,以及尽量弄明白其背后的逻辑。

举个“栗子”:

某医院研究团队牵头承接了国家重点课题,为完成其中关键技术指标,利用课题经费委托某高校团队进行开发,双方对于知识产权和后续成果转化无任何协议约定,后续项目开展顺利,高校基于双方合作的成果和临床数据形成了完备的知识产权,第三方企业找到高校商定项目转化事宜。此时,高校团队未与医院商量独自签订协议,在成果转化款项到账后,医院团队从其他渠道得知相关信息与其沟通后,仅给予医院团队象征性费用,医护人员及医疗机构毫无救济措施,两个团队自此再无合作。



2. 医工合作/成果转化合同应根据合作背景和所处阶段选择适合的合同框架


如果双方的科研合作处于自由探索阶段,无法在合作早期确定是否会产生转化价值,笔者建议,可与合作方先行签订框架合同,初步约定知识产权条款和后续成果转化分配原则,并可约定在相关成果商业价值出现时,自动启动成果转化合同和后续权益分配的细节谈判。

如果合作项目已有明确的前期基础和转化意向,建议医护人员与合作方签订明确的成果转化合同,且成果转化合同应尽量以里程碑付款(Milestone Payments)的方式进行。

举个“栗子”:

某医护人员在遇到临床问题后,初步提出临床痛点和初步解决方案设想,此时与企业或者高校合作,其实并不能保证其想法可被验证和转化。因此,此时应与合作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项目可进行后续商业化谈判的关键节点(一般为讨论确定可产业化解决方案并初步验证其可行性时)另行签订成果转化协议,如果不能达到相应终点,则双方只进行与愉快的共同科学探索,为后续合作做好准备。

如果项目进展顺利,达到预设目标,则应签订细致的里程碑合同进行约定,同时在可行验证阶段与合作方商谈用咨询费用或课题的方式对医护人员支付一定合理费用。


图1:医学科技创新转化落地过程中的框架合同签订


3. 什么是里程碑合同及该如何选择关键里程碑


一个完整的医学领域里程碑合同应包括预付款(Upfront Payment)+关键里程碑付款(Milestone Payment)+产品上市后的销售提成(Royalty)三部分构成。

里程碑付款的底层逻辑在于,医学成果的研发和转化极其漫长,需要与其相适配的合同框架安排。

其中预付款(Upfront Payment)指的是成果转化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小部分现金费用,对应的是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前期的整体研发投入(智力、数据及费用),一般会在合同签订后的较短时间,或者在核心标的(知识产权)的发生转移的时间支付。

里程碑付款(Milestone Payment)指的是项目突破/达到关键里程碑之后,受让方给予转让方的付款,以医疗器械为例,关键里程碑可以定义为动物试验取得良好结果、注册检验(型检)、获批临床、产品注册几个阶段。

部分企业可能会和医护人员探讨,因产品上市前企业都在研发阶段,不愿意支付里程碑付款。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创新难度要充分理解。

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里程碑付款的内在逻辑在于,每一个关键节点的达成都会带来相关企业的估值提升(一个只有想法的项目和一个经过动物试验验证的项目估值相差十倍,一个是否取证的项目估值也相差十倍。注:两个十倍仅为举例方便)及加速其在专利有效期内尽快上市取得收益,本质上是双方通力合作在为项目增值的同时取得合理收益。

销售提成(Royalty)相对容易理解,是指受让方在取得销售之后给予发明者的分成。

图2:医疗器械和药物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里程碑付款

举些“栗子”:

器械、药物、软件、技术秘密均可以签订里程碑合同

左右滑动查看例子



4. 知识产权约定是医工合作/成果转化的核心 


医工合作/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一般分为背景知识产权、项目新增知识产权和后续研发知识产权三种,约定中需特别注意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约当新增知识产权和后续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转化权益分配。

表1: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

同时,知识产权约定应根据合作类型不同而明确,一般来说,医护人员对外合作主要分为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种情况。

其中,委托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医院(医护人员)所有,因为委托开发中医院已经付费购买受托方的知识产权,后续合作方如计划对成果进行商业开发,需经过医院同意。

而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理论归双方共有。

同时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应明确约定,如遇到知识产权再次转让情况,需要经过医院同意,新的受让方应明确承认原有受让方和医院之间的合同关系,防止企业仅仅支付首付款之后利用马甲金蝉脱壳,恶意逃避后续成果转化应付费用。

表2: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中的知识产权约定

举个“栗子”:

某医院使用课题经费委托企业进行项目研发,企业将项目产生的成果自行申报专利并进行商用化,非常“聪明”地既拿委托经费,又拿知识产权,还拿后续收益。 



5. 成果转化中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具备合理参与知识产权分配的明确理由


在成果转化的项目知识产权分配中,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其实处于相对弱势,因为关键的工程平台或者算法技术一般由高校或企业掌握,部分合作方也会以此为由拒绝与医院(医护人员)共享知识产权。

这里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专利的形成过程中,工程平台和算法当然非常重要,但是医护人员的天才想法、临床数据对工程和算法的验证、核实和持续改进同样重要。医护人员完全有合理基础争取合理权益。

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在于,如果没有医护人员的想法、数据和验证,是否能够形成该专利,如果可以,医护人员应该充分理解,权利归合作方所有;如果不能,一切理由都是利益包装下的苍白借口。


6. 技术条款中应明确技术指标及交付、考核方式


医工合作/成果转化中的技术条款应注意技术指标、交付方式、考核方式三个问题, 如果合作涉及到相关技术条款,应对技术指标进行准确描述,并且保有一定余量,同时对于交付方式(包括内容和梳理)及考核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一般来说,医工合作/成果转化中医护人员不太会涉及关键技术条款,但是下面这个例子可以让我们大开眼界。

举个“栗子”:

某医院项目与企业共同转化,技术成果的交付指标方面未指明认证标准。实际转化过程中,医院在实验室进行技术验证,但成果交付时企业却要求需通过CNAS认证,前期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7. 商务条款应特别注意约定违约情况和终止条款


在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签订的成果转化合同中,应明确违约上限(一般不超过已到款金额)。同时,由于专利授权的不确定性,对于成果转化中的核心标的如果不能获得授权,应明确此时的双方财务责任(尽量与对方商定,已付款项不退回)。

成果转化中必须约定终止条款,以防受让方由于各种原因怠于开发。总体来说,受让方获得授权后是否全心全意开发,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很难明确监督和干预。为保障项目转化节奏,特别是防止受让方停止开发,对于特别重要的重大原创发明,应明确合同的终止条款,如明确项目预计进度和约定变更事件,如果项目远远落后于预期进度,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有权终止合同,拿回知识产权。 

举个“栗子”:

某医院项目与企业签订里程碑合同,企业支付首付款后,项目一直搁置未开发。这种情况若合同里规定了终止条款,医院可终止合同,另行选择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开发。



8. 相关条款应保障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进行后续科研工作和申报课题(奖项)的权利


无论是转让/许可/合作的相关合同,都应保留医护人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后续科研开发和独立自主依托相关成果申报课题和奖项的权利。

举个“栗子”:

某医院项目在转化合同中未约定后续开发和报奖的相关事项,项目转让后,医护人员想以该专利在参与重要奖项申报,因知识产权已经发生转移,相关行为需要受让方同意,但由于笔者未知的原因,企业不同意相关医护人员使用相关成果报奖,并拒绝协助提供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价值,导致场面一度非常尴尬。



9. 医工合作/成果转化应在能力(精力)范围之内选择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根据笔者观察,由于医护人员临床工作非常繁忙,很难有时间对高校院所/企业机构进行深入调研了解,导致很多医院研究团队与外部单位的转化合作并不是基于深思熟虑之后的合作,而是基于出现课题后临时搭台子的速配。

很多时候,由于前期缺乏了解和信任,甚至对对方的主要研究基础认识错误,导致后续合作进退维谷,无法交差。

图3:医工合作成果转化中的合作考量

笔者建议,医工合作/成果转化选择合作伙伴,要尽可能在平时积累,通盘考虑,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平时就需要投入时间了解、储备和评估意向合作伙伴,深入了解对方课题团队的研究方向和合作倾向,全面均衡考量,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合作伙伴,然后互相包容,长期伴随。

举个“栗子”:

某医院研究团队承担了十三五重大课题,前期仅基于同事介绍,迫于时间压力快速选择了某顶级高校团队,但在后期合作过程中发现,对方的研究领域和课题技术方向并不完全匹配,无法完成课题预期指标,为了课题顺利结题,医护人员在课题合作单位之外另找一家外包公司勉强交差,对自己的时间和国家课题经费都造成了巨大浪费。



10. 应充分重视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时的法律和个人声誉风险


在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医护人员在对外合作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如下经典诱惑:

"主任啊,这个成果完全是你的,为什么要让医院分钱,还要交税,我和您谈好,把一切都给您处理好,您拿的更多,绝对没有问题。"

在这里,笔者基于亲身经历的两个闹到法庭的案例(笔者相信是小概率事件,但落到每个人都上,都是天塌地陷)提醒医护人员,如果您前期私人收受合作方费用(尤其是信任基础不牢靠和费用额度较高时),当项目进展或者销售力度不达预期,特定情况下合作方会要求退费,并且最关键的是,如果您拒绝要求,对方会拿出双方合同(及精彩的私人聊天记录),毫不犹豫的把您和您所在的医疗机构同时推上法庭,严重影响您个人和医院声誉,及您的后续事业发展。

当然,笔者需要强调的是,一切医工/成果转化合作都应围绕“创新转化”这条主线和“把事做成”这个内核,在具体沟通和谈判过程中,合理妥协和退让,共同和合作方一道实践创新理想,共同造福临床。

关于张宁

张宁,中国医学创新联盟(CMIA)执行秘书长,神经介入创新与转化联盟(CNIT)秘书长,北京康卫医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健康产业促进部业务总监,牵头完成科技部技术市场建设十三五规划前期研究;统筹协调国家卫健委科技发展中心医学科技创新大赛、中国医科院健康长寿大赛以及北京卫健委转化医学创新大赛等医学创新赛事及后续成果转化工作;统筹协调制定医疗机构及高校院所制定医疗机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共识及指引;协助多家三甲医院建立院内成果转化管理体系,促进一批优质医学创新项目成功转化,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研究、整体框架设计及项目运作方面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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