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食品、药品造成损害,商家要赔:
201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是赠品,厂家及卖家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虽然消费者对赠品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厂家和卖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只有在该赠品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赠品造成消费者损害,商家要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遵守本法。”
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6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据此,商家并不能以造成伤害的商品是赠品而拒绝赔偿。消费者因为使用赠品造成伤害的,有权向厂家、卖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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