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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准予执行裁定的救济方式

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征收拆迁法律实务中,行政非诉执行制度主要适用于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决定。当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此类行政决定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搬迁义务时,起诉期限届满后,征收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时,人民法院针对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所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即为行政非诉准予执行裁定。这种行政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行政上诉。对于此类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是否就没有救济途径呢?答案是否定的。

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非诉准予执行裁定,虽然不能提起上诉,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救济途径。但结合立法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实务,笔者认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非诉准予执行裁定,可以提起行政再审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1、提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当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法行〔1995〕12号)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该答复作出于1995年,当时适用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现行《行政诉讼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017年两次修订通过后,原“申诉”的表述已经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修改为“再审”,故被执行人如认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并裁定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提起再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导向。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非诉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观点,已在多个司法裁判中予以确认。比如(2017)最高法行申2885号《何恬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行政裁定》、(2019)最高法行申831号《甘元花、李全财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等。相关裁判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当事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合法,目前可以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审查程序中提出异议。二是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法行〔1995〕12号)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全部执行活动合法,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转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知申诉人同该行政机关联系;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等违法,造成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参酌上述规定,当事人如认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并裁定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4、若人民法院作出的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所依据的行政行为不符合准予执行的条件却被准予执行时,应当对该违法裁判进行司法审查。

结合行政争议双方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在审查由行政机关单方申请非诉执行时,应当始终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对非诉执行的依据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可知,上述规定从实体到程序,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依据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以保障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若人民法院作出的非诉准予执行裁定未经实质审查,而仅是形式审查的,则该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综上分析,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非诉准予执行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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