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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法律流程和、涉税问题和会计处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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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原因及其分类

利安咨询:减资是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额的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一次性偿付债务;调整过多的资本;分派股利;公司合并;分离部门。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名义性减资两类。实质性减资,是在减少公司账面资本的同时,减少与此等额的公司资产,并将这些资产返还股东或划转他人。朴税理解公司减资的原因主要如下:
第一,为消灭巨额出资义务。司法实践中,由于当前公司注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部分公司在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与业务实际开展所需资金相差甚大,因出资期限届至或资本市场需要,公司会选择减资。
第二,为弥补公司亏损而减资。因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差距过大,为弥补公司亏损而进行减资行为。
第三,因股东退出而减资。因股东经营理念不合或者法人股东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部分股东会通过减资方式进行股权变现,退出股东序列。
虽然《公司法》未对公司减资模式进行分类,但根据前述公司减资原因的不同,实务中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减资分为如下类别:
第一,按照减资后资产返还给股东的方式不同,公司减资可分为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返还出资的减资与销除股权或股份的减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是指对尚未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全部或部分的出资义务。返还出资的减资是指对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将部分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销除股权或股份的减资是指在公司亏损时,直接取消部分股权或股份或者直接减少每股的金额,以抵销应弥补的亏损。
第二,根据公司财产是否实际减少,可将公司减资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财产的一种减资形式,如前面提及的返还出资的减资。形式减资,是指虽然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额,但公司财产并未流出的一种减资形式,如前面提及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销除股权或股份的减资。
第三,根据部分股东减资还是整体减资,分为交易性减资和非交易性减资(不同比减资与同比减资)。交易性减资是指公司部分股东进行实质减资,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化;非交易性减资是公司股东整体减资,减资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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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的一般流程

利安咨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减资一般需要履行如下程序:
(1)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公司法》第46条)
(2)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减资的决议(《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法》第177条)
(4)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司法》第177条)
(5)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25条)
(6)减资登记(《公司法》第179条)
减资决议,减资决议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c. 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编制,一般以减资基准日作为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基础,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财产清单的具有内容可包括“编号、财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额/数量、单位、备注”等事项。
债权人的通知及公告,直接通知的方式一般包括EMS快递、电子邮件、传真等。此外,对于发布减资公告,一般需要的资料包括: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 减资的决策文件;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通知”和“公告”用“并”字连接,表明二者非择一关系。此处“通知”和“公告”系针对不同类型债权人,“通知”针对的是已知且能取得联络方式的债权人,“公告”针对的是无法联络上的债权人和不特定潜在债权人。公告作为一种拟制通知方式,是对直接通知的补充和完善,只有在无法直接通知时,公告才被作为一种替代方式使用。
修改公司章程/减资登记,一般情况下,公司减资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上就需要将修改公司章程作为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在审议通过后,待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满足法定时间后,再将修改后的章程作为工商减资变更材料的一部分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减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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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的程序问题探究

(一)制定减资方案
《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本法第37第1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朴税认为,董事会只负责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审议减资事项,至于公司是否进行减资、何时及何种方式进行减资,实际上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因此,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董事会也可以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减资后再进行具体减资方案的制定。甚至于,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已经对减资的必要事项进行仔细讨论并表决通过,即便董事会没有制定减资方案,因为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时审议的减资事项已经足够完整,那么其本身就是减资方案。
(二)公司减资决议
司法实践中,公司减资决议面临无效或者不成立最大争议点在于定向减资是否适用资本多数决。《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然而,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持有相反的观点,它们认为定向减资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华宏伟诉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2]中,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减少注册资本”应仅指注册资本的减少,并非涵盖减资后股权在各股东之间的分配。由于不同比减资行为会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因此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该决议视为各股东对股权比例的架构未达成一致意见,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如前述公司减资分类所述,公司减资按照减资标准的不同,具体可分为“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返还出资的减资与销除股权或股份的减资”“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或“交易性减资和非交易性减资(不同比减资与同比减资)”,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减资方式都会引起资产负债表的变化。如公司是进行实质减资,即返还出资的减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部分是“实收资本”或“股本”应减少一定金额,对应的资产部分的“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也需要减少相等金额,此时,资产负债表会发生变化;如公司是形式减资,以“销除股权或股份的减资”为例,在弥补公司亏损所作的减资时,会计上的处理为将“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的一定金额转入因亏损而呈现负数的“未分配利润”账户,正负相抵,在账面上进行消除,虽然资产和负债上的账户均保持不变,但此时资产负债表也发生了会计科目上的变化;如是“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由于认缴出资额并未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之中,因此该种减资并不改变资产负债表。[3]
对应前述三种方式,由于第一种方式下资产发生了变化,因此股东最留意的是第一种方式下编制的财产清单,由于第二种方式和第三种方式并未导致财产发生变化,即使编制了财产清单,也不影响股东权益。那么,公司减资是否只需要在第一种方式下才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呢?由于《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未区分减资类型,因此,利安咨询建议,为慎重起见,无论是哪种方式的减资,最好均编制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笔者认为,“通知”和“公告”用“并”字连接,表明二者非择一关系。此处“通知”和“公告”系针对不同类型债权人,“通知”针对的是已知且能取得联络方式的债权人,“公告”针对的是无法联络上的债权人和不特定潜在债权人。因此,对于已知且能取得联络方式的债权人必须以通知的方式送达,只有无法联络的债权人才可以用公告方式送达。


减资是否属于股权转让及涉税问题解答

1、自然人减资是否是股权转让行为?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二)公司回购股权;

据此,自然人减资属于67号文件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

2、减资会涉及到什么税种?

答: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印花税和其它税费。

个人所得税主要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企业所得税主要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3、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减资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20%

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4、自然人未实缴出资减资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未实缴出资减资如果取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未取得收入,但账面留存收益为负数时,此时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留存收益为正数,且章程明确约定未实缴出资时无收益分配权等时,我们理解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但需要与税务机关沟通。如果章程无约定,需要与税务机关沟通相关政策。

5、减资涉及个人所得税时按什么税目缴税?

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公司全部注册资本都实缴到位,且留存收益为正,股东部分减资时约定先收回投资本金,后收回投资收效,此时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会根据股东会减资决议确定减资收入和原始投资额(按减资比例),从而确定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7、减资需要先税务后工商吗?

答:仅需要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资本减少业务就可,如果减资导致股东退出,同时需要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其中如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请按前述问答处理。但明确一点,减资无税务前置手续。

8、减资手续办理前需要做什么工作?

答: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满足上述期限规定后再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手续。




减资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实务

新公司法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必须全额缴纳注册资本金。这一新规定有效遏制了盲目认缴、过高认缴以及过长的认缴期限等问题,这意味着那些一创立就将注册资本设定为上万亿元的极端情况将不复存在。过去十多年,确实存在部分企业随意设定注册资本,但新法生效后,这些企业很可能需要进行减资。本文对减资的税务和会计处理进行梳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减资时被投资企业盈利
(一)法人股东减资的税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例1:A公司于2017年7月向B公司投资500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2020年12月,A公司将其持有B公司10%的股份进行撤资。撤资时B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合计为1600万元,A公司实际分回现金8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
       投资收益 300
第一步,确认投资收回=500(万元)
第二步,确认股息所得=1600×10%=16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步,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800-500-160=140(万元)

A公司2021年5月30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时,应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和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单位:万元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单位:万元




(二)个人股东减资的税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例2: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有2个自然人股东,A股东占比40%,B股东占比60%,目前甲公司账面上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由于内部问题,2020年4月,A股东撤资收回款项5000万元。A股东撤资,如何缴税?
第一步,确认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5000(万元)
第二步,确认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1000×40%=4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5000-400=4600(万元)
第四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4600×20%=920(万元)
甲公司应于2020年5月15日之前将扣缴A股东的920万元个人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将税款缴纳入库。

三、减资时被投资企业亏损
(一)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注册资本是股东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应相应收回投资金额。以企业减资资金弥补经营亏损相当于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捐赠性质的投入,此时被投资企业产生利得,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1.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1年6月热点问题答复
问:股东减资弥补亏损,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股东减资弥补亏损应分解为企业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和股东将款项捐赠给公司弥补亏损两步。
第一步中,法人股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处理,个人股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处理。
法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个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第二步中,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被减资企业减少实收资本的,如未向投资者支付对价,无论企业用减少的实收资本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是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均应将减少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捐赠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收录辽宁省税务局2019年答复
问:1.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均为法人股东,为了优化资本结构,拟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减资款不汇给股东,会计处理为:借:实收资本 贷:未分配利润,请问该事项相关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2.减资弥补亏损后,尚未弥补完所得税的亏损额是否可以继续弥补。3.由于汇率原因导致的减资额大于亏损额,超出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回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您的描述,减资款不汇给股东相当于您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您公司以弥补亏损,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依法弥补亏损。

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上留言选登“名义减资的涉税处理”
问:我公司实收资本7亿元,累计未分配利润-4.5亿元。为改善报表结构,经各股东方协商,拟通过名义减资补亏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即用实收资本弥补未分配利润,实际净资产不变,企业与股东之间未存在实际现金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按照该条政策理解,如果投资企业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被投资企业是不是也不应该就弥补亏损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有哪些涉税事项?
答:第一,问题中提到对“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规定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属于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正常经营状态下,不得互相弥补亏损,当被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除非投资企业处置其持有的股权或被投资企业清算,否则投资企业也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或确认投资损失。
第二,关于企业问题中提到的名义减资弥补未分配利润亏损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将该事项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企业股东减资,确认投资损益,同时被投资企业因为无法实际支付而形成应付款项;第二步是将减少的实收资本返还给企业,企业应付款项减少,作为收入项并入企业收入总额。

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
贷:利润分配

(二)减资分回现金
减资作为股权投资处置的一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撤资、减资时如果取得资产没有超过出资的部分,就相当于投资成本没有全部收回,产生损失。因此,撤资、减资可以确认投资损失。
例3 :A 公司于2020年7月向B公司投资800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2022年12月,A公司将其持有B公司 10%的股份进行撤资。撤资时B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合计为-1000万元,A公司实际分回现金700万元。

借:银行存款700

投资收益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

税法确认的投资损失=股权计税基础-股权处置收入=800-700=100(万元),会计确认的损失金额和税法确认的损失金额一致,没有差异。

A公司2023年5月30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时,应填报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减资(撤资)、股权转让、清算三种方式下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比较
撤资,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清算,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计算公式为:清算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分得的剩余资产金额-股息所得(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股东投资成本。
三者相比较,清算与撤资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享受免税待遇,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享受免税待遇
清算与撤资的处置顺序不同,清算是剩余资产计算出来后,第一步确认股息、红利所得;第二步,分当年的注册资本;第三步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撤资收回款项后第一步先确认投资收回,第二步确认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步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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