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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涉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达到更好的营销效果,常常会使出各种招数吸引业主,不乏有“买房赠家电”的营销方式。那么对于这一行为又有哪些涉税问题呢,现在我们分别就该业务在土地增值税及增值税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一下剖析。

 一、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河北省税务局税收政策(法规)处 “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解答”第八条问答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装修中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但其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所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时,如其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可移支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取得的收入,应以总销售收入减去家用电器等的采购价格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二、增值税  

      政策依据:《河北国税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税率申报销项税额。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该类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收入及成本均需剔除,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

来源:长河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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