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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的概念、模式以及涉税风险与实务

前言:平台经济不是万花筒,不能将各种商业模式包装成平台经济,以期获得地方政府的各类政策支持,尤其是直接税收返还政策。直接税收返还政策的弊端,昨天文章已经说明清楚,今天不再赘述!

     概念:  平台经济是指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系统,是基于数字平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 。平台经济是指虚拟或真实交易场所的平台本身不生产产品,但可以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的交易,收取恰当的费用或赚取差价而获得收益的一种商业模式。

    模式:平台经济作为新经济时代越来越重要的一种产业组织形式,主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所谓平台就是为合作参与者和客户提供一个合作和交易的软硬件相结合的场所或环境。平台经济( Platform Economics)所指是一种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平台本身不生产产品,但可以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的交易,收取恰当的费用或赚取差价而获得收益的一种商业模式。平台经济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多边性。平台企业一边面对消费者,一边面对商家。平台经济通过双边市场效应和平台的集群效应,形成符合定位的平台分工。在这个平台上有众多的参与者,有着明确的分工,都可以作出自己的贡献,每个平台都有一个平台运营商,它负责聚集社会资源和合作伙伴,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通过聚集人气,扩大用户规模,使参与各方受益,达到平台价值、客户价值和服务价值最大化。

  二是增值性。也就是说平台型企业要能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获得收益的服务。如百度一方面为广大用户提供搜索服务,通过聚集流量,为商家提供更加精准的广告,提高广告效益。平台企业要能立足市场,关键就是要为双边或多边市场创造价值,从而吸引用户,提高平台的粘性。

  三是网络化。平台企业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促成交易,而且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数量越多,就越能吸引另一方数量的增长,其网络外部性特征就能充分显现,卖家和买家越多,平台越有价值。同时,平台经济之所以拥有巨大魅力,是因为具有交叉外部性特征,即一边用户的规模增加显著影响另一边用户使用该平台的效用或价值。在网络外部性下,平台型企业往往出现规模收益递增现象,强者可以掌控全局,赢者通吃,而弱者只能瓜分残羹,或在平台竞争中淘汰。

  四是开放性。平台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筑巢引凤,吸引各种资源的加入,这就需要平台对外开放,平台的合作伙伴越多,平台就越有价值。平台的开放性实现多方共赢,从而提高平台的聚焦效应和平台价值。如今,我国互联网企业走上了开放的道路,淘宝、腾讯、京东商城、奇虎360、百度等纷纷加入开放的行列,开放使这些平台型企业更有竞争力。

以灵活用工平台为例

从用工关系来看,灵活用工平台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大类,叫标准劳动关系,即全日制用工

用人单位需要跟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单位要给员工上五险一金,薪水要按月支付,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约束,这也是目前最常见也最主流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二大类,叫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务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本质上依然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一个三方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两种用工方式也都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区别于全日制用工,但也属于劳动关系。

第三大类,属于非劳动关系,是一种合作民事行为系,也即劳务外包。劳务外包是一个双方合同,也就是用人单位把业务甩给其他单位,这个其他单位就是我们所说的平台,这个平台承包了这个活,就是用人单位不养人干活,而是将活甩给平台企业,由平台企业来做这事情,那平台企业也不愿意养人干活,就进一步将活再下甩给个人,与个人依然建立的是劳务外包关系。这也是实务中很多个人选择成立个体户或者个独的原因。其实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也就是平台介绍人给用人单位干活,平台收取的是管理费或者服务费,平台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外包关系,平台与自由职业者或者工人之间也是劳务外包关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实务中很多企业只愿意将活外包给有资质和信用保障的平台,毕竟和平台对接更有保障一些,另外,也就会存在有人有活的来源,以自己的名义没法接,或者别人不愿意和个人发生关系,也会存在个人找平台,挂靠平台干活的情形。

通过以上分析,除标准劳动关系,也就是全日制用工之外的用工方式,都可以称之为“灵活用工”。

对于“灵活用工”官方又是如何解释的?按照现行政策来看,关于灵活用工也没有官方的明确定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中,把灵活就业人员分为自营劳动者、家庭帮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上海《劳动报》曾结合多方释义,将“灵活用工”定义为: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用工、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用工、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用工,以及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用工。


实务中,灵活用工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劳务外包(平台+委托代征+核定征收)

在劳务外包模式下,大家看到以上模式示例图,可以看出,在这种模式下,平台其实是有参与到自由职业者与企业的交易关系中来的,企业将部分业务外包给灵活用工平台,并与平台签署服务外包协议;照理说,平台本身要为企业提供服务,但实务中,平台则将业务分拆后进一步外包给一个或多个自由职业者(即众包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或其他类型的法律协议。它们彼此之间其实都是劳务外包的关系。大家可能看了以上图示是不是觉得不就是把活包给其他人干嘛?没啥稀奇的!其实,在此模式下,自由职业者与平台之间存在的是劳务或服务的法律关系。从税务的角度,在模式一下,平台可以基于真实的服务外包协议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满足企业税前扣除和进项抵扣的需求。另一方面,平台也同样会有税前列支和进项抵扣的需求,进而需要自由职业者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我们大家都知道,要个人开票,尤其是专票,简直不要太难,不是那么容易,那对于平台而言,商机也在这里,我只要能解决大家共同,普遍存在的痛点问题:无票支出、或者拿票成本比较高,没人愿意给你开这个发票,如果能够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就有很大的市场。那实务中,这些灵活用工平台都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呢?要么这个平台具有委托代征资质,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就是下面劳务外包+委托代征这张图示:

这个模式中,具有委托代征资质的平台本身,可以按照比较低的税点为自由职业者代扣代征涉及的增值税个税等税款,同时还可以取得发票来实现查账征收下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要么这个平台本身在税收优惠地注册,这个平台本身享受核定征收,也就是下面这张图示:

这种模式下,平台本身直接享受核定征收,也就意味着自身不用查账征收,有没有税前扣除凭据无所谓,也就不需要自由置业者为其代开发票入账,平台本身也就不存在需要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但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作为支付方,存在要为自由职业者代扣代缴个税的问题,如果未代扣个税,会面临50%到3倍罚款的风险。

从自由职业者个人所得税的角度而言,其从平台获得的服务费或劳务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践中,不少平台能够做到当地政府和税务机关沟通,直接为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争取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政策。
模式二、劳务派遣(平台+委托代征+核定征收)

在此模式下,自由职业者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劳动关系下则不涉及自由职业者向平台开具发票,但此种情形实践中非常少见

模式三,传统的一种用工模式,平台扮演的就是一个帮企业找人的角色,平台不参与到自由职业者与企业的交易关系中,即由企业和自由职业者签署劳务或服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平台仅是提供居间撮合服务,为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建立服务关系提供支持和协助。
上述三种模式,在网约车、外卖、快递、直播等行业较为普遍。其中,在模式二下,由于劳务派遣在法律层面,其实无法有效防范用用工风险,实现个税和社保的合理规避作用,采用此种情形来实现灵活用工安排在实践中非常少见。在模式三下,由于企业会与自由职业者直接签署服务或劳务合同,如果自由职业者人数众多,则一方面,企业的供应商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另一方面,也无法隔离自由职业者引发的潜在合规和经营风险,故实践中,模式一相对更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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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性

  平台经济虽说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名词,但是其之所以快速发展,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却也是有规律可循的。

  第一,平台经济是以平台企业为支撑演化出的新的经济形态。当前新出现并且快速成长的企业大多属于平台型企业,如淘宝、阿里巴巴、1号店等。通过这些平台企业的成功,演化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并形成平台经济。

  第二,平台经济的发展以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催生出大量的电子类平台企业,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的发展,使人们的经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空间限制,使平台企业可以快速发展壮大,推动平台经济的蓬勃兴起。当前,随着移动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推广,手机上网的速度和便利性大大提高,也促使手机平台成为平台企业发展的另一主要方向。可以说,没有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就不可能出现平台经济这种形态。而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也影响着平台经济的发展方向。

  第三,平台经济实现了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融合。平台经济通过沟通产业链上下游、生产者与消费者,实现了交易撮合。在这其中,从生产到运输再至消费,都通过平台得以整合,实现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以1号店为例,生产者通过1号店网上平台展示其产品,而消费者通过这一平台浏览、比较并购买产品。从展示到下单,再至快递运输,以及其中涉及的电子支付,这一平台直接沟通了生产、消费、物流、支付等从生产到服务的链条。同时,平台企业本身也会衍生出各种服务,包括咨询、营销等,实现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

  第四,平台经济将推动商业模式、经济形态的彻底改变。一是,通过平台经济的发展,不仅产生了更多新的经济概念、经营方式(如团购等),还带动了业态创新(如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在解决平台经济发展瓶颈的同时,也推动了自身的发展,涌现出一批知名的第三方支付中介公司,如支付宝、快钱、财付通、银联电子支付等。二是,平台经济的发展也使企业组织模式发生了变化。在越来越多平台企业出现的同时,一些传统企业也通过搭建平台,成功开拓了新的增长点。如App store作为软件销售平台,使苹果从纯粹的电子产品生产商转为以终端为基础的综合性内容服务提供商,成为苹果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成为苹果重要的盈利模式。此外,平台之上又衍生出新的平台,形成新的商机。比如返利网把众多网络购物平台整合,成为平台之上的权威平台。可以说,平台经济正推动商业模式、经济形态和人们消费习惯的彻底改变,使整个经济的微观基础发生变化。

价值

  平台经济是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引擎。从微观角度看,平台具有交流或交易的媒介功能、信息服务功能、产业组织功能和利益协调功能。从宏观角度看,平台经济的发展具有推动产业持续创新、引领新兴经济增长、加快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和变革工作生活方式等作用,是一种重要的产业形式。

  1.推动产业持续创新

  平台通过对产业资源、市场资源的整合,可为企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驱动企业进行持续创新,以获得和巩固竞争优势。例如,电子商务平台上产品相似的多家企业为赢得更多用户,就必须加强技术、产品、服务与品牌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创新。同时,平台企业自身为了实现高附加值和高成长性,也要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而这些创新将会带动整个产业的发展。苹果应用商店模式的创新发展就引来众多企业效仿,从而带动了硬件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整条产业链的创新发展。

  2.引领新兴经济增长

  平台经济属于服务业范畴。实际上,各类服务业的价值链或者价值网络里都存在着搭建平台的机会。平台一旦建立,就能够吸引各种资源加入,发挥平台的集聚效应,推动整个产业的资源向平台倾斜,创造出巨大价值。平台经济作为创造和聚集价值的桥梁,正日益成为服务经济中最有活力的一部分。谷歌的成功在于其打造了信息汇聚与分享的平台,苹果的成功在于其打造了内容汇聚与交易的平台,而脸谱的成功在于其打造了人汇聚与联络的平台,这都充分体现了平台经济的巨大潜在价值。

  3.加快制造业服务化转型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制造业企业更需要利用有效的中介平台打通制造和流通之间的瓶颈,实现产品制造链和商品流通链的有效衔接。例如,面对行业利润持续走低的局面,家电企业纷纷转向电子商务平台,借助其庞大的用户资源和快捷的销售渠道,创新营销模式,降低运营成本,创造新的盈利点,获取更高利润。可见,平台经济将成为加快制造业服务化转型的重要推动力。

  4.变革消费方式

  平台经济中所蕴含的新的交流、交易模式,正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模式和社交结构变革的重要推动力。例如,新浪微博等社交网络平台已成为人际交往的重要渠道;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已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优先选择,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网络银行的普及为人们带来了更多便捷。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由以信息为中心变成以人为中心,社交网络平台、人际关系平台等将现实关系搬到互联网上的新兴平台,加速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信息流动。这种变革直接带来消费方式的改变,使信息消费得到迅猛发展,也使基于信息交换的商务活动、交易活动等成为未来经济活动的主要组成。

  总体来看,作为一种重要的产业形式和发展模式,平台经济正逐渐成为服务经济的“皇冠”,成为引领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稽查案例看灵活用工平台

1

较多灵活用工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异化,以“用工”为名,行“用票”之实,涉嫌发票虚开等诸多风险。且一旦一家被查,使用其灵活用工平台开具发票的各类企业难免面临较大风险。

北京布角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3亿余元,其拥有河南、山东、福建等地区税务委托代征资质。上海“嘉福”员工福利平台,涉嫌虚开40多亿的预付卡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被立案。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5月10日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但较多灵活用工平台在代征方面无法达到《管理办法》的要求,纳税人都比较零星,业务不实,极易导致委托代征关系中出现自行少征税款、未按期上缴税款、超越代征权限等问题。北京市税务局、浙江税务局等发布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终止某些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灵活用工被严密监管已成不可逆趋势。监管已经收紧,企业应警惕灵活用工平台在运营中存在各类风险。



2

真实交易基础缺乏、“替票”报销、“双重身份员工”灵活用工平台三大风险

(一)缺乏真实交易基础

部分灵活用工平台以委托代征为名,行倒卖发票之实,或者开票类目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这都有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合规风险。委托代征需要平台取得相应的资质,同时,平台也应积极审核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业务的真实性,按照实际服务内容开具发票。

(二)“替票”报销

部分企业要求用工者以“替票”的形式把服务费或劳务费“报销”出来,从而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此种情形下企业会面临较高的风险,容易造成企业期间费用异常,且涉及到了虚开增值税发票。

(三)“双重身份”的员工

部分公司会将部分工作外包给灵活用工平台,再由自己公司的员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通过平台提供这部分服务,从而可以通过平台以服务费或劳务费的形式向员工发放部分工资,员工少缴个税,公司降低用工成本并获得可税前扣除的发票,平台也赚取了利润。表面上实现了多方共赢,但是,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和平台之间的交易会被认为不存在商业实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同时也存在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面临较大的合规风险。此外,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企业也会增加进项税额转出等额外的财务成本。



3

企业迫切抵扣需求催生频发的灵活用工平台违规

在灵活用工的模式下,自由职业者出于各种考量,不愿或无法开具发票,而企业又需要这部分发票来进行税前扣除。此外,面对大量的灵活用工人群,企业需要额外承担较高的管理成本,于是“委托代征”的模式备受青睐。委托代征面向零星、分散、异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代征这部分人群的税款,从而达到多方共赢。

但是,由于税务机关难以掌握这部分纳税人的具体信息,导致这些代征平台出现未代扣代缴或少缴税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这些委托代征平台还可能存在超越代征权限的问题。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四条,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

4

适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的两种可行途径

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在实践中,不少平台对自由职业者从平台取得的服务费或劳务费,均视为经营所得从而适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可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从而大大降低自由职业者的税负。

因此,要适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二是视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一)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灵活用工平台帮助自由职业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自由职业者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在灵活用工平台承接相关业务,此时,这些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服务在法律界定上就是生产经营所得。而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率,各省也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以北京市为例,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根据月生产经营收入的不同,设置了0-1.4%的核定征收率。

但若将非税因素纳入考量,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还会面临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相关部门的监管、会计核算(个体工商户不一定需要)、信用信息公示等非税成本。

(二)视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实践中,部分省份出台了针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的核定征收政策。以云南省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何为“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而根据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所以,若灵活用工平台将自由职业者的收入一揽子转化为经营所得,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那么问题的关键又转变为了如何区分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这两者的界定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比较模糊。

根据国税函〔1996〕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个人依法取得执照而取得的办班收入为经营所得,无需依法取得执照而取得的为劳务所得。而根据国税发〔1997〕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依法取得执照行医,以及虽未取得执照但自行连续从事行医活动的,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均为经营所得。

综上,判断一项服务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可以结合是否有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是否依法取得执照、是否独立连续进行等因素综合分析。而当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存在争议时,问题最终的话语权仍归属于税务机关,这也带来了一定政策上的风险,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5

虚开增值税发票后果严重,动辄涉刑

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为他人开具、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其他发票,可能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员工福利平台及灵活用工平台,为满足企业用票需求,往往依照企业要求进行开票。因此存在由于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而被认定为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被刑事立案的风险。上文提及的上海“嘉福”员工福利平台已经被宝山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虚开发票帮助企业套取现金,虚开发票团伙从中收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企业用非法买来的服务费发票抵扣企业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涉嫌虚开普通发票可能会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结: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一些问题也较为突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加强监管,规范秩序。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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