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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


郝晓博律师

文丰所诉讼部

债权人如何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

释义:

1、执行规定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2、民诉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3、处分财产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

文丰导读

一、谁能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1款: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2款: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综上,笔者认为能够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主体包括: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和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二、向哪一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执行规定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笔者认为:虽然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1款仅笼统地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但执行规定92明确了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应当向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由原申请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实践中,如果参与分配的申请人直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很可能吃到闭门羹,由法院与法院之间对接,沟通程序相对流畅。

三、何时提参与分配申请

执行规定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2款: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综上,笔者认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时间为主持分配的法院的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毕竟主持分配的法院是能够处置财产的法院,当然这里也可以换成处置财产的法院,一个意思)。

四、怎么提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1款: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书的格式如下:

                                        参与分配申请书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有房地产等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财产。  

                                   申请人:×××  

                                   ××××年××月××日

五、由哪一法院主持分配

执行规定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处分财产批复: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综上,笔者认为,原则上主持分配的法院为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但是如果首封法院查封后60日且未就查封财产进入拍卖、变卖程序,则可能会已送至执行债权享有优先权的其他执行法院(注意:此处是仅能已送至有优先权的其他执行法院,而不是任一法院)。

六、如何分配(首封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权)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笔者认为,处分财产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为:执行费用→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债权→优先债权→普通债权。

笔者之所以这么认为,是因为金钱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并不因为查封在先而具有优先权(毕竟没有明文规定查封在先就取得优先权)。同时,根据处分财产批复的行文,在概括“优先债权”是用的是“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2014年8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中,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主要包括对查封财产依法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以及依法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其他债权(注意是“依法”)。综上,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查封在先的债权并没有优先权。

该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实践中,很多在先查封的法院往往会当然地认定在先查封的债权具有优先权。因此,如果遇到了这个问题该怎么办呢?

七、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怎么办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1款: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2款: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3款: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主持处分的法院将查封在先的债权认定为优先受偿的债权,则其他债权人只有通过提异议的方式解决。分配方案异议申请书格式如下(拿走,不谢):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债权人/被执行人):XXX,男/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XXX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XXX,联系方式: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债权人/被执行人:XXX,……。

……

(以上写明异议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

因被执行人XXX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XXX人民法院于XXX年XXX月XXX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人不服,提出以下异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XXX人民法院财产分配方案

                                  异议人(签名或盖章)

                                   XXX 年XXX月XXX日

文丰商事争议研究中心

企业商事争议解决者

编辑:王梦珂、赵媖洁

审校:郝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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