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未成年人保护还在路上

    欺凌别人的“熊孩子”,学校、家长都拿他没办法,难道就这么算了?把人打伤了,伤人的“熊孩子”只是被教育一顿,这对受伤的孩子来说公平吗?放任不管、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家长,难道不该为“熊孩子”担责吗?等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完成,这些问题也许就有了答案——



作者: 刘立平


一所学校放学时,护学岗的警力在护学。


一所学校的放学情景。


      上周五,放学半小时后,一所初中的校门口一侧,3名男生站在角落里。

      “钱带了没?”

      高个子男生问矮个子男生。

      “100,够了吧?”

      矮个子男生回答。

      “算你识相。吃了饭再玩两把。”

      高个子男生推了一下矮个子男生,吐了几句脏话后,3人朝着城区方向走去。

      “就那高个子,经常让低年级同学带钱到学校,放学后去吃东西、玩游戏。要是不带,保不齐会挨揍。”该校一名学生悄悄向记者说。

      有家长透露,像这样要钱的事情,不仅发生在男生身上,也发生在女生身上。

      “未成年学生之间,以威胁的方式索要钱物,已经构成校园欺凌了。相对来说,这类欺凌属于轻微的,更严重的欺凌是暴力伤害。”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科长李冬梅表示,校园欺凌的特点,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欺凌,而严重的校园欺凌会涉及犯罪。

      预防校园欺凌,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家庭、政府、社会、司法都有责任。

校园欺凌很难杜绝

      “我区连续多年实现了校园内未成年人零犯罪,其中就包括了校园欺凌犯罪数量为零。”李冬梅表示,校园欺凌或许存在,但够得上犯罪的案件,近些年在吴江校园内未发生过,“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吴江的校园安全建设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严重的校园欺凌案件没有,轻微欺凌、校外欺凌却偶有发生。

      今年上半年,吴江开发区发生了一起校外欺凌事件。几名高年级的学生,在等公交车时,殴打、威胁一名五年级学生,所幸未发生较大伤害。发现自己的孩子受到欺凌后,家长选择了报警。

      在城区一所初中,多名家长向记者反映,学校有一名高年级“刺头”学生,多次威胁低年级学生,甚至索要钱物。

      读初一的女生阿丽(化名),就曾被两次索要钱物。

      “有一次,那个高年级同学跑到我们班上,把阿丽叫出去,让她交钱。我们班上有同学看见了。”阿丽的一名同学告诉记者。

      此事反映到老师那里后,老师多次批评教育了那名高年级学生,但效果并不好。

      “我们也多次与该生家长沟通,让家长配合做好管教工作。起初,家长表示管教过孩子,但孩子不听,他们也没有办法。后来,家长干脆就表示不想管了。学校能够采取的教育和处罚措施有限,一不能劝退,二不能过分管教,真拿这学生没办法。”该校一名老师表示。

      在另一所初中,记者询问了10多名不同年级的学生。其中,有两人表示听说过同学被索要钱财;1人表示曾经看到校外的人威胁同学;4人表示,他们看到最多的“欺负”,就是同学之间打架。

欺凌他人的学生怎么管教?

      被索要钱物后,阿丽始终不敢告诉爸妈。她既担心被父母责怪,又担心高年级学生再次伸手要钱,所以近段时间,她总是提心吊胆,没办法集中精神学习。

      偶然间,阿丽的妈妈从其他同学口中知道了这件事,第一时间找到了老师和那名高年级学生的父母。

      “对方父母说,他们也管不住,让我爱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你说,我能怎么处置?我总不能跑到学校,打那孩子一顿吧。”阿丽的妈妈说,一想到女儿被威胁,她就心疼不已,但除了安慰女儿、督促老师加强管理外,她也想不出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对于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除了学校和家长管教,有没有其他的处置办法?

      “有的。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或者犯罪后依法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法律上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或者收容教育。”李冬梅表示。

      如,《未保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法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李冬梅介绍,这种专门学校并不多见,目前省内只有一所,位于南京,且学位不多,“此前把学生送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的管教措施,实际实施的并不多,所以很多家长不知道有这一条管教措施。随着《未保法》的修订,未来这一管教措施有可能会被普遍实施,为此,省检察院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建议增设专门学校。”

      再如,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不同于已经废除的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只针对犯罪后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具有教育矫治、养育管理、保护监督等内容。这一管教方式,往往适用于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心理偏常已相当严重,亟须干预,但又没有监护人或家庭无管教能力、不适合监护等特殊情形。”李冬梅解释,其中的严重危害社会,包括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抢劫、强奸等。

      今年10月,大连发生一起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的案件。因加害人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据《刑法》作出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对加害人收容教养。

预防欺凌,学校有责任

      校园欺凌因为发生在校园内,或在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因此学校有责任也有义务,加强校园欺凌的预防工作。

      李冬梅表示,《未保法》修订草案与现行法律相比,新增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应当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发现欺凌行为应该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双方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同时,修订草案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报告制度是具有强制性的,若是学校发现了学生被欺凌或其他严重侵害,未及时处理和报告的,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校方将承担责任。”李冬梅表示。

      吴江开发区山湖花园小学位于工业密集区,连同分校在内,在校学生有5000人,且外来务工子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学生人数多、外来家庭占比大、相当多的学生和家长安全意识薄弱,这些是该校面临的实际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该校摸索建立了一整套的学生安全教育体系,形成“全员育人”的工作机制,校园安全环境不断优化,校园欺凌、侵害等涉及未成年学生的事件,多年来未曾发生。

      “我们把学生安全教育,融入整个教学过程,抓好了两个环节,校内加强教育引导、校外与家庭互相配合。”该校德育处主任费勤芳表示,对于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学校做得再好,若是家庭不配合,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结合起来,正是该校强化学生安全保护的经验之举。

      为此,该校实施了一系列的家校沟通制度。其中,做到一人不漏的家访,是该校的特色。

      “组织全校的老师,都加入到家访的行列,细致地了解每一名孩子的家庭环境、监护情况,与家长深入沟通交流。摸清了学生'家底’,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该校负责人表示。

家庭监护,不能简单粗暴

      除了预防校园欺凌,预防未成年人的其他违法犯罪,也是《未保法》此次修订力求完善的重点。

      今年,检察机关承办了一起未成年人伤人案,而受害一方是未成年人的父亲。

      该父亲对孩子的教育简单粗暴,经常手脚并用,施以暴力。在一次暴力行为中,被打骂的孩子再也忍受不住,便拿刀捅了父亲。由于孩子未满14周岁,检察机关依法未起诉。

      “对孩子的教育,打骂之类简单粗暴的方式,肯定是不可取的。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与家庭教育息息相关。”李冬梅说。

      《未保法》修订草案中,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了详细列举,并规定了不得实施的行为,其中第一条就是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人身伤害。

      对于家庭监护的方式,修订草案也作了详细规定。如,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心理、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法定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当人员代为看护。不得使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疑似受到侵害,应及时了解情况;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孩子被侵害,私下处理隐患多,法律明确家长有报告的义务。”李冬梅表示,孩子受到欺凌、被性侵、被暴力伤害,父母都应该第一时间报案。

社会保护,明确国家亲权制度

      《未保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国家亲权制度,对于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或者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找不到监护人,那么就由国家履行监护责任。

      “有时会遇到这样的家长,孩子犯了法甚至犯了罪,他们不愿意管,不肯履行监护职责。一旦这个孩子真没有人管了,就需要国家监护。”李冬梅表示,国家监护与撤销监护人资格不同,前者是一种救济措施,而后一种是对监护人失责后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判决。

      《未保法》修订草案还新增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其中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将被处分,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指学校、培训机构、医院等。”李冬梅解释,修订草案还规定,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

      同时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由公安机关向有用工需求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相关组织提供查询服务。未查询或者录用、继续聘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会被处罚。

      (本版摄影:何清)

      2019-11-18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学生被欺凌后,老师开了一场班会……
“新法”即将生效,为未成年人织密保护网
关系到孩子的十件大事,你觉得哪个最重要?
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定义!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大幅修订
孩子遇到校园欺凌,家长该怎么办?
如何防范和处理校园欺凌?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