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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陪审员调解工作技巧

浅谈人民陪审员调解工作技巧

(2011-06-08 09:30:27)

浅谈人民陪审员调解工作技巧

 

    调解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到重要的推进作用。从司法行政工作自身的发展来说,抓好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工作对于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树立司法行政良好的形象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到底怎样才能抓好人民陪审员的调解工作呢?本人仅就作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参与调解工作的感受谈谈个人的体会。

    一、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首先,在民间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解,一定要有一颗“公正之心”。“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尽管这里的司法是指的公、检、法系统,但是对司法行政系统仍然适用,甚至在民间调解这项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素质不断得到提高,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在他们的思想中,愿不愿意接受调解,愿不愿意接受调解结果,决定因素就是看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所拿出的调解方案是不是公正、合理的,“和稀泥”式的解决矛盾纠纷不可能使双方当事人欣然接受,如果调解失去公正这一司法“生命”,轻则调解无效,重则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甚至民转刑悲剧。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公正呢?本人认为主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依法调解。这不仅要求调解程序要合法,更要求在调解过程中涉及的实体部分也要合法,即是说调解方案要符合法律、法规,甚至公序良俗的要求。

    第二,要平等对待矛盾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仅要求从接待谈话的语气,对待当事人的热情程度都要相当,更重要的是在人民调解员的心里上要平等看待双方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找熟人、托关系的情况应当说很常见,而当事人对待这个问题又特别敏感,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要从内心平等对待双方, 调解的方案才能取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第三,要严守调解工作纪律。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特别要注意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与钱物。俗话说:“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

    第四,要有调解工作的胆识和勇气。有些矛盾纠纷,可能涉及家族利益,可能引起所谓的“民愤”,有些也可能涉及“村霸”,“乡霸”。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调解员没有勇气,不敢于调处,不善于调处,那么,公正只能是纸上谈兵了。

    其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的过程中要有一颗“诚信之心”。诚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无论做什么事情,必须要恪守诚信,而且有时诚信对于纠纷的解决会起到拨云见日的作用。

    第三,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过程中,要有一颗“热情之心”。热情之心在具体调解过程中不仅体现在接待当事人时要热情、主动,使用方言,而且还体现在调解过程中要对当事人的生活环境、性格、爱好尽可能多的全面了解,以便更好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把握好调解现场的氛围,营造一个有利于问题解决,比较自由、活跃的气氛。恰当的运用热情进行调解,对于解决一些小的纠纷,特别是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更为重要。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应把握的准则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过程,要充分把握调解局势,每一起案件矛盾纠纷能否顺利的化解,一般都离不开“三个因素”,即:利益的平衡、怨气的发泄、人格的维护,只要这三点中有一点、两点或三点达成了双方的妥协,这起矛盾纠纷案件才算得到了基本化解。在调解过程中,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综合能力是保证调解成功的重要因素。

    为了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促进法院审判工作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在调解工作实践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准则:

    第一,要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双方当事人在矛盾纠纷产生后,对“利益、发泄、面子”这三个因素上是一个什么心态,抱有多大的期待值,对调解人员又有何心态,这些都要求人民陪审员在调解介入后要迅速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这些心理状况。这些情况不清就可能导致说话和采取的措施过轻或过重。

    第二,要准确把握语言的表达。人民陪审员在调解过程中,语言要简炼、准确,切不可词不达意,否则会使当事人误判形势。

    第三,要吸取中华人文文化的精髓。矛盾纠纷中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价值追求、道德观念、维权方式等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着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其给予正确的引导和劝解。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人民调解员对做人的道理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那么我们在组织语言、运用例子、剖析情理上就会显得非常苍白,无法触入到当事人的灵魂。

    第四,要学会“借鸡生蛋”。人民陪审员作为法院审判的重要组成人员,真正做起陪审和调解工作来工作难度大,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我的办法是“借鸡生蛋”。如: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协调,因为很多当事人相信律师、法律工作者,而此时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咨询意见对纠纷的走向起着非常大的帮助作用。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案件纠纷应注重五大要素

    人民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纠纷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这五大基本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是时间要素运用技巧。案件的矛盾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是指调解的最佳时机和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二是地点要素运用技巧。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

    三是人物要素运用技巧。矛盾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弄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过程中,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四是情节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忌的当事人,调解员就要充分掌握纠纷情节便于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于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深入调查是调解成功的前提,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就是这个道理。做好调解工作,不能只听一方诉说,只有深入调查,掌握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之后,才能在调解时有理有据,避免说话时授人以把柄,使自己处于被动局面。

    五是原因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拨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任何一件纠纷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人民调解员只有抓住了原因,调解的时候就能直奔主题,就不会在枝枝节节的问题上浪费时间和精力。

    四、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的工作窍门

    一是调解案件纠纷时,首先应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要让纠纷当事人相信你是善意的,是以关心、爱护他们为出发点的,必须经过感情上的交流,以引起其心理上的震撼。从而对调解员产生感激、爱戴、依赖之情。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就可以大胆的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做到情理相通。

    二是认真分析案情深入案情。对有些当事人仅凭口头说服教育效果并不明显。在不涉及第三人隐私、秘密的前提下,向当事人举例介绍已结案的相类似的案例,并对其案例进行认真的剖析,让当事人加深如果不接受调解采取诉讼的结果,定会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认识。促使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达成协议。

    三是对不太复杂的纠纷案件,要直奔主题。在询问、调查情况告一段落,对纠纷有明确认识后,把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一起,当面锣、对面鼓。把矛盾揭开,当场解决。

    四是单方传达意见。对于当事人之间情绪比较对立、调解基础较差的纠纷,可以将一方的调解意见单独传达给对方,进行讲法律、说道理并听取意见,了解当事人真正的意图,掌握当事人心态。

    五是在调解矛盾纠纷时机尚不成熟时,可缓和处理。先把纠纷双方的情绪安定下来,然后再择机处理,当然,缓和处理不是把纠纷撇开不管、坐等时机到来,而是积极创造条件迎接时机的到来。但这必须是纠纷已经处在比较稳定的状态,暂缓处理才不会出大问题。

    六是尊重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协商,引导矛盾纠纷的双方,各自退让一步,达成彼此可以接受的协议。这种调解方法的关键是要找到协调纠纷双方的适度点。所谓适度点就是双方可能接受调解的起码要求。即:因势、因时、因地、灵活掌握。

    七是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人民调解员在对案情和当事人的申请意图明了之后,根据具体案情,提供几套不同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自已选择。当事人限于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无法提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的调解方法时,调解员要坚持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另外,在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中,要结合案情,提出更可行更易于为双方当事人接受的方案。

    八是调解不应有次数的限制。在当事人提出初步调解意见后,如果分歧较大,可以给当事人必要的考虑和咨询了解时间后,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中调解点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同时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总之,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庭辩论后的调解是非常重要的,其技巧多种多样,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在参与调解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使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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