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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环境合规义务、合规制度完善以及合规风险管理与预防|矿业律师
导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国策的全面深入贯彻和落实,矿业公司作为对地质、水资源、大气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工业单位,所面临的环境合规风险也急剧上升。本文基于实务经验,对矿业公司负有的环境合规义务进行梳理,释明其环境合规风险,环境合规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并提出相应的环境合规风险管理与预防建议。

核心内容提示:
  • 矿业公司主要负有哪些环境合规义务
  • 矿业公司环境违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如何建立和完善矿业环境合规制度与体系
  • 如何在矿业交易管理和预防环境合规风险
矿业公司主要环境合规义务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2至21条
 
1、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4、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5、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6、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二)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41条
 
1、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三)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2条、第30条
 
1、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四)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第42条
 
1、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2、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4条、第48条、第72条
 
1、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2、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3、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条、第20条、第42条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2、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3、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七)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6条
 
1、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矿业公司环境违规的主要法律责任

 

在我国现行矿产民事、行政以及刑法法律框架下,矿业公司环境违规,通常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违法责任以及刑事犯罪责任。

(一)矿业公司环境违规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12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矿业公司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为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

(二)矿业公司环境违规的行政违法责任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责任章节之规定,矿业公司不履行环境合规义务,或者违反环境保护禁止性规定,可能面临行政警告、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采矿许可证、吊销勘察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拘留等行政违法责任。

(三)矿业公司环境违规的刑事犯罪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第342条、第344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或者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或者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需要承担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刑事犯罪责任,矿业公司可能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矿业公司环境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为降低和预防矿业公司环境违规风险,避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违法责任以及刑事犯罪责任,矿业公司积极进行环境合规制度和体系建设与完善极为必要。
 
矿业公司在进行环境合规制度和体系建设时,通常需要:
 
(一)根据本公司涉及的矿种、开采特点、洗选工艺、污染物排放等因素,全面梳理本公司可能涉及的全部环境法律、法律、规章、政策等规范,在本公司整体合规制度和体系下,协调矿产、安全、用地、税务等专项合规制度与体系,完善本公司环境合规指引,为本公司涉及环境行为提供准确的合规指引。
 
(二)建立环境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根据行业既往环境违规数据,对环境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发布预警。
 
(三)加强环境合规风险应对,针对发现的环境合规风险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对于重大环境合规风险事件,合规委员会或者合规官统筹领导,具体合规管理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四)强化环境违规问责,完善环境违规行为直接责任人内部处罚机制,明晰环境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畅通举报渠道,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矿业交易中环境合规风险的管理与预防

 
在我国现行涉矿法律法规框架下,矿业权交易主要包括直接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合作开采、抵押等,以及间接的矿业公司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常规交易,为避免交易失败,对交易双方造成损失,可采取如下措施管理和预防矿业公司环境合规风险:
 
(一)在磋商阶段,对矿业交易标的进行现场查勘
 
确定交易意向后,交易双方可对矿业交易标的进行现场查勘,判断是否存在环境违规问题。如果需要第三方机构检测的,可后续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存达到环境违规标准。
 
(二)查阅交易标的环境违规内部记录及公开信息
 
在进行矿业交易时,可要求负有环保义务的责任方出示相关的环境违规内部记录,亦可自行在环境主管行政机关、裁判文书网等查确交易标的是否存在环境违规痕迹。
 
(三)对交易标的所属公司的内部合规制度与体系进行审查并测试
 
矿业公司内部环境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建立与否、有效与否、运营与否等对环境合规风险的高低和现实化的可能性具有直接的影响。具有包含环境模块的合规制度与体系,并有有效运行,可以证实交易标的存在的环境合规风险并不高,且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大。
 
(四)签署全面且完备的环境合规风险预防交易文本
 
在初查不存在环境合规风险或风险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交易双方决定进行矿业交易时,务必将环境合规风险的后续预防落实到具体的矿业交易文本中,即:
 
第一,要求环境合规义务方就不存在环境违规事实以及不可能基于交易前的事实产生环境违规责任作出陈述与保证;
 
第二,明确约定交易前潜在的环境合规风险现实化的赔偿责任由哪方承担;
 
第三,明确约定因环境合规风险现实化对交易方经营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赔偿;
 
第四,明确约定交易双方均应当就交易前的环境合规风险现实化进行共同应对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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