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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补缴各地有规定
养老保险金补缴有规定
2006-12-04 15:53:29 来源:大河焦作网
近日,赵先生向晨刊热线打来电话反映,11月28日他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缴养老保险金,但该局工作人员却告知他,该局11月15日已停办了此项手续。这让赵先生很担心。他告诉记者:“我很快就要退休了,辛苦一辈子,拿什么养老呢?”
据赵先生讲,他在市某国有企业工作,1992年企业进行整顿后就没有再通知他到单位上班。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单位并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如今,他离退休年龄没有几年了,听别人说,最近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次性补缴前十几年的养老保险金可以减免滞纳金。于是,他于11月28日到该局办理补缴手续,但是被工作人员告知该手续已停办了。
记者随后咨询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据该科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最近接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后,按规定停止了该项业务。据这名工作人员讲,11月他们接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养老200642号文件,该文件第三条就补缴欠缴养老保险金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据介绍,早在2005年,国家就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并结合我省实际,2006年5月份,我省出台了《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企业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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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养老保险补缴滞纳金是如何规定的?
2004-10-18 16:35:16 南京市
根据宁政发[1998]269号文和宁劳福字[1999]4号文的有关规定:
(1)对1995年底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中断养老保险的职工,属个人原因的,不予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手续;属单位原因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均以相应年份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3%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另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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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欠费补缴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关于已参保单位中各类新增职工的欠费补缴
1、对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可以在本人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2、对于原来在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后调入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在调入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3、对于原来在企业单位工作,后调入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先把1996年1月以后在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转移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从调入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其中原来在企业单位工作,但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调入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一律从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1994年1月1日)补缴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是先补后进,不补不进,对有特别困难的经批准后,可只补个人部分。
4、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新增人员,原则上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一次性补缴。补缴时,一律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乘以现行缴费标准再乘以欠缴月数计算补缴额。
五、关于流动人员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欠费补缴
1、在参加流动人员养老保险之前已经参加了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手续时,必须一次性补缴在参加固定职工养老保险期间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律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乘以现行缴费标准再乘以欠缴月数计算补缴额),然后才能办理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经过基数核定之后,再按照流动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时,必须一次性补缴在参加固定职工养老保险期间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律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乘以现行缴费标准再乘以欠缴月数计算补缴额),然后才能办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保手续,经过基数核定之后再按照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六、附则
1、本规定自四月一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佳木斯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3、本规定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下发后自行废止,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佳木斯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历年平均工资明细表
年度
参保职工人数
月均工资总额
月人均工资额
离、退休人数
月均离退休费总额
月人均退休费
1994
8,288
2,056,484
241
2,111
615,049
291
1995
9,101
3,527,932
387
2,315
1,158,563
500
1996
9,002
3.527.932
396
2,998
1,622,366
541
1997
9,285
3,750,063
404
2,719
1,544,639
568
1998
8,118
4,142,528
510
2,946
1,782,589
605
1999
8,846
4,732,610
535
2,956
1,817,940
615
2000
7,616
5,457,157
717
2,845
1,848,263
650
2001
8,240
6,031,322
732
2,544
2,104,719
827
2002
9,260
7,199,868
778
2,654
2,572,156
969
2003
9,300
8,081,700
869
2,754
2,751,246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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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 2007-9-26 )  山东威海
按威劳发【2001】4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原计划内临时工、民办教师等,转招为干部、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的,应自任临时工或民办教师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转招为干部或固定工的,当地实行固定工养老保险统筹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个人补缴基数,按补缴时当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单位补缴基数,按全部补缴职工当月缴费工资之和计算。=========================================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行为的意见      泸市劳社养[2004]67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
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1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行为提出以
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几种情形及补缴办法
(一)参保单位未按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或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经核实或经稽核确定
企业有欠费金额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详细列明缴费单位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并区别
欠费单位缴费能力等情况,要求欠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缴。
参保单位接到《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
内书面报告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各类城镇企业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参保条件新参保时,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历年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利息,并加收滞纳金。
(三)欠费单位在办理其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应补缴的欠费不得低于按欠费单位参保职工人数计算
的平均欠费额。
(四)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漏报职工往年缴费基数而补缴的,应补缴本金、利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参保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其他个体参保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按期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按期申
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参保个人,社会保险机构应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指定媒体公告《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之日满60
日加上缴费限期满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人员,要求补缴原在企业中断缴费年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要求提供有关原
始资料,并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后,可由个人补缴应缴的本金和利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其应补缴本金、利息和加收的滞纳金后,++++++应一并缴
纳完毕。社会保险机构在收到补缴款项后,应为职工记载补缴期内的缴费工资、缴费月数和缴费金额,及以后年度账户累计数据,并按规
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补缴利息从补缴费所属期次月计算至办理补缴时上月底止。++++++++++
(九)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征收滞纳金,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以及上述规定的情形和程序实施。
(十) 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和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不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几种情况
(一)按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个人帐户对帐形式对帐后,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两年内未提出异议的。
(二)按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个人帐户对帐形式对帐后,虽然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两年内提出异议,但是其实际缴费基数不低于本人上一年
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并且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不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三)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对以前年度本人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
(四)++++++++++职工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后,对以前年度的缴费情况有异议的。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积极防止新的欠费发生。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和社
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做好改制、关闭、破产企业欠费清收和职工续保缴费工作,积极防止各种情形新的欠费发生。
四、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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