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南法信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府前街43号。
负责人王强,所长。
委托代理人付海江,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南法信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何伟成,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制处副科长。
上诉人王××因诉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南法信派出所(以下简称南法信派出所)非法拘禁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行初2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南法信派出所于2016年9月2日至3日在南法信派出所、9月3日至6日在王××家中非法拘禁王××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王××要求确认南法信派出所于2016年9月2日至3日在南法信派出所、9月3日至6日在王××家中非法拘禁王××的行为违法,但王××未提交证据证明南法信派出所存在非法拘禁王××的行为。故王××提起诉讼缺乏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的起诉。
王××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王××在2016年9月2日至9月6日遭南法信派出所非法拘禁和绑架、抄家等,起诉到一审法院。在2016年10月25日开庭,在庭审王××多次强求对方出示视频资料,南法信派出所却不予出示,任意编造与事实不符的话,王××在庭审中受到言语约束,不能质证。因为王××在绑架监禁没有行为能力,只有监控视频才能道出事情真相,为公平公正公开起见,王××已请法院在露天人广的场合开庭以示公正,但法院强权武断,没有采纳王××的证据,听信对方的伪证,让彰显真相的监控视频隐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违法,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违法,裁定结果错误违法,审判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确认公安机关非法拘禁绑架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王××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起诉,本院予以维持。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文涛
代理审判员王琪璟
代理审判员王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宋凯
书记员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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