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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考 | 2018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即将开考
2018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3月17日(星期六)举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
类 别
3月17日(星期六)
上午
下午
9:00-11:00
13:00-15:00
16:00-18:00
幼儿园
综合素质(幼儿园)(101)
保教知识与能力(102)
/
小学
综合素质(小学)(201、201A)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02、202A)
/
初级中学
综合素质(中学)
(301、301A)
教育知识与能力(302、302A)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中)
高级中学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中)
中职文化课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中)
中职专业课
/
中职实习指导
/
考试注意事项:
1.考试一律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2.考生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件”(含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社保卡)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如“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居民身份证件”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
3.考生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在考前2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照监考员指令顺序入场。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
4.考生入场后,须按指定座位就座,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入场至考试结束,未经监考员允许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
5.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2B铅笔、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等)。严禁携带书籍、资料、包等物品,以及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等),如有违反,将按照作弊处理。
6.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请考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7.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答题卡一律不予更换。如遇试卷分发错误、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
8.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并自觉服从监考员及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9. 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0.因考点车位有限,考试当日将无法满足考生停车位需求,为避免因无法停车而延误考试,请考生选乘公共交通到达考点。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切勿轻信网上各种涉考谣言及诈骗信息,避免上当受骗,并希望广大考生诚信考试,遵守考试纪律和要求,切勿作弊。考生在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场规则
1.考生开考前30分钟,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签字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移动电话、手提电脑等物品。
3.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
4.考生拿到答题卡、试卷后,先在指定位置处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并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类别、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
5.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点;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6.考生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应举手与监考员联系。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7.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用签字笔书写,信息点的填涂用2B铅笔;
8.试题作答时,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信息点,填空题、论述题用钢笔或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严禁使用涂改液;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10.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员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考试诚信档案系统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内容来源: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主办的“上海招考热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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