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
两男子从高铁站出来
上了一辆面包车
可在途中
两人突然“变脸”成抢匪
在车上暴力抢劫司机
结果……
2018年6月25日21时左右,被告人沙某、李某在昆明市呈贡高铁站附近搭乘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到达昆明市西山区宝花公园路边后,沙某、李某在车上使用暴力对周某某进行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沙某使用一把水果刀将被害人周某某捅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沙某、李某并未取得任何财物。
事后,被告人沙某于2018年8月8日在贵州省金沙县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8月9日到贵州省金沙县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沙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另,庭审后,被害人周某某以被告人家属已代被告人对其进行赔偿为由,撤回了对被告人沙某、李某的附带民事起诉,被害人周某某对被告人沙某、李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被告人沙某、李某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沙某系犯罪未遂,有坦白情节。
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沙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沙某、李某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沙某具有坦白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沙江系犯罪未遂的观点,与查证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据此,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该案被告人是否上诉,小编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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