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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驻同各国、省属单位:
  
  为了适应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服务发展文化旅游大产业的新跨越,加快建设宜居、利居、乐居的文明城市,切实提升现代文明城市的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大同市殡葬管理办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
  
  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的新社会改革,关系到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现代文明城市的创建、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殡葬改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殡葬改革工作真正纳入议事日程,强化“政府主导,民政协调,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事权和责任。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民政、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建设、交通、卫生、工商、林业、旅游、民族宗教、新闻单位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村(居)委作为基层一线,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殡葬管理员,建立起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三级殡葬改革工作网络和管理体系。要把落实殡葬改革责任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评选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实行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明晰、赏罚分明的殡葬管理监督体系,切实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落实。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强化宣传声势,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将每年的三月份确定为殡葬改革集中宣传月,并结合清明、农历七月十五和十月一等民间传统祭祀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通告、标语、宣传栏、宣传车等多种媒介和形式,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宣传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殡葬改革工作中的正面典型,批露违反殡葬管理规定、执意实行土葬以及丧事大操大办、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家喻户晓,自觉规范,令行禁止。要把乡镇(街道)、村(居)委作为宣传的重点,通过宣传教育,切实使干部、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强化现代文明意识,树立推行火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三、实行殡葬改革工作联合执法综合治理
  
  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抓好殡葬事务的管理、执法、监督和检查,实行综合治理,确保殡葬改革工作全面推进。
  
  民政部门要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切实履行好殡葬改革管理牵头抓总的职责,认真制定殡葬改革实施方案,抓好殡葬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负责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殡葬改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公安部门要对利用丧事大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心健康、骗取财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依法处理干扰、破坏殡葬改革、恶意阻挠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事件;扣留非法运尸车,并对车主进行处罚。
  
  规划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经营性公墓规划的审查和对乡镇公益性公墓规划的指导与审查。
  
  国土资源、林业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占用耕地乱建坟墓、毁林造墓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督促有关拆迁坟墓的还林绿化、平坟还耕工作,并配合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公墓规划的审核。
  
  工商行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整顿丧葬用品市场,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收缴、销毁纸扎祭祀品、纸钱及冥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城管部门要配合殡葬行政执法人员对城镇临街搭建灵棚、占道路祭、游丧扰民和抛撒、焚烧纸钱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纪检监察部门对殡葬改革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四、依法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非法进行殡仪活动
  
  (一)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2007〕20次)《关于依法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非法进行殡仪活动协调会会议纪要》的有关要求,市民政局、卫生局要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提出具体要求,尽快组织实施。
  
  (二)设有告别厅、太平间的医院采取先停后关的方式,年内必须关闭、取缔所有医院告别厅和太平间。殡葬管理机构会同各医院制定关于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非法进行殡仪活动后有关殡葬活动衔接方案、服务工作制度和流程图,明确各自的职责。
  
  (三)加强火葬区医院的管理,死者亲属强运尸体,院方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由殡葬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强制火化;医院擅自将死者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拉运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公安部门对医疗单位、车属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司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医院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对具有传染性疾病遗体的监控,对患有甲类急性传染病,炭疽病死者的遗体以及高度腐败的遗体,须经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卫生检疫机构进行消毒处理和严密包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并立即火化。
  
  五、依法规范殡葬行为
  
  (一)城区、矿区、南郊区、开发区、新荣区新荣镇、新荣区花园屯乡、新荣区上深涧乡、浑源县永安镇、大同县西坪镇,以及正在建设中的御东新区和恒山风景名胜区为火葬划定区域。火葬区内的丧事活动限定在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后全部进入公墓安葬或寄存于骨灰堂。坚决禁止偷埋乱葬行为,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公安部门组织人员强行火化,已土葬的强制起尸火化,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强行火化后,原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其家属不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原属其他居民的,其家属不得享受有关社会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
  
  国家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死亡后,应在规定地点埋葬,对自愿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距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各500米以内建造坟墓。从决定之日起,各县区按管辖区域对以上范围内现有的坟墓进行清理登记造册,禁止再建造新的坟墓,对新建坟墓发现一起依法处理一起。从2010年开始,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林业、环保、旅游、民族宗教、新闻等单位,两年内对以上范围内现有的坟墓进行专项治理,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依法批准已建成的公墓以外,都要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切实达到拆坟还林、平坟还耕、净化环境的目的。
  
  (三)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依法经营的丧葬用品必须标明价格。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制造销售使用丧葬用品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和销毁,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兴建经营的骨灰堂、吊唁厅、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设施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四)禁止在城市街道、广场、社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堂,摆放迷信殡葬用品,举行发丧送葬活动;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田头等场所祭祀时焚烧纸钱和冥币;禁止占道路祭、游丧扰民和抛撒纸钱等影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违规行为;殡葬管理部门会同城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冷藏和火化业务,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承办。在医院病故的,亲属或医院要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拉运、暂存遗体;在家中病故的,家属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拉运遗体。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卫生、交通部门对辖区内的殡仪车辆进行清理整顿,规范殡仪专用车辆的管理,设置专门的标志,坚决取缔非法运尸车辆。
  
  (六)实行土葬改革的地区,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加快公益性墓地建设步伐,如一时建墓地有困难的,应划定具体的荒山荒坡为丧葬坟场,并告示居民,只能在公益性墓地或指定的区域葬坟。凡擅自乱埋乱葬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建立殡葬改革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凡在火葬区发生土葬,要追究死者相关单位领导责任,在年终考核、晋升中实行一票否决。要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责成乡镇政府把行政管辖责任落实到位,对村组、村民私自出卖墓地行为要严格监管,发现一例,查处一例,确保村组和村民私下出售墓地现象不再发生。对因工作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致使私下买卖墓地现象继续发生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要规范管理,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强化殡葬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监管缺失、玩忽职守等影响殡葬改革工作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强对殡葬工作队伍的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管理机构和殡仪服务单位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殡葬管理机构要强化法规意识,严格执行殡葬政策法规,切实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管理,积极研究探讨殡葬改革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加快殡葬改革管理的措施。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对殡仪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改进内部管理,健全规范化服务流程,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简化办事程序,为群众提供方便、优质、周到的服务,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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