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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国同构”的中国封建宗法制度
在我国,严格的宗法制度虽然在周代以后不复存在,但其“家国同构”的模式和精神却始终贯彻于数千年来的中国传统社会,使得我国历史上的君主专制制度在组织结构和功能方面与家庭─一家族具有某种共同性。这种共同性,从根本上讲源于氏族社会血缘纽带解体不充分而遗留下来的血亲关系对社会关系的深刻影响。无论是家还是国,在组织系统和权力配置方面都实行严格的家长制,并贯彻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原则和精神,致使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地缘政治。等级制度等摆脱血缘关系而建立的社会结构,始终未能独立于血亲──宗法关系而存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社会的奴隶制是宗法奴隶制,封建制是宗法封建制,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始终是家长制延伸、扩大的变体。一、国家权力继承方式:嫡长子世袭继承嫡长子世袭继承制包括父系单系世系原则和父死子继原则两部分内容,其中父系单系世系原则,是指在血缘集团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它是西周开始确立的在公共职务和私有财产方面的继承原则。
 
宗法制源于氏族社会父家长制公社成员间的亲族血缘联系。作为一种庞大、复杂却又井然有序的血缘一政治社会构造体系,宗法制孕育于商代,定型于西周。宗法制规定,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天子”,是天帝的长子,奉天承运,治理天下土地臣民。从政治关系而论,天子是天下共主;从宗法关系而论,天子是天下大宗。君王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家地位。其余王子(嫡系非长子和庶子恻封诸侯,他们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各自封国内又为大宗,其位由嫡长子继承,余于封卿大夫。卿大夫以下,大、小宗关系依上例。嫡长于继承制、分封制、严格的宗庙祭把制度,共同构成宗法制的基本内容。

西周之宗法制度

周朝的”家”,是一个政治单位,并不等同於我们现在对”家”的概念。所以我们看《孟子?梁惠王下》中说:”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从这段文字的叙述中可以明白,当时的”国”是拥有千辆马车的战斗单位,而”家”是具有百辆马车的战斗单位,可见在这时”国”和”家”是相提并论的。不过我们现在从古代的文献来看,”家”虽然是一个政治单位,但是仍然以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为织成核心。一般而言,”家”所涵盖的范围,是由同一祖父的三代组合而成。至於”族”,则由同一高祖父的血亲,以及他们的配偶,上下九代共同合起来的。简言之,”家”是包含在”族”之中。所以相较之下,”家”中的人,比起”族”中的人,血缘关系更为亲密。

”宗”的本义是祭祀祖先的庙,只有属一同一家族的人,才可以到”宗”去祭祀祖先。不过在祭祀祖先时,必须依照血缘的亲疏远近来决定”大宗”和”小宗”。一般最简单的分别,就是以始祖的嫡长子一脉相传的为”大宗”,其余的庶子便是”小宗”。以当时的制度来看,周天子的传承是”大宗”,其他的诸侯(含公、侯、伯、子、男等爵位)便是小宗;但是在这些诸侯世袭的领地中,继位的嫡长子在领地中便是”大宗”,其他的庶子就是”小宗”。以此类推,扩及到每个阶级之中。以这个精神来看,”家”中的成员,比较接近”大宗”,而”族”中的成员,则比较接近”小宗”。 

这种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让后代子孙不可忘了自己的来源出处,用血缘关系把人紧紧的团结在一起,这项措施对於当时正在发展的周民族而言,是一项十分有利的制度。我们现在看到先秦留下来的许多文献,都会先谈到如何持”家”,再谈如何治”国”,最后才谈到如何平”天下”。探究其中的发展过程,我们也可以说,在当时观念中,先要将”小宗”的力量凝聚起来,再去发巩固并发挥”大宗”的力量,於是才可以得到”天下”。基於这样的认知,特别重视家族中伦理的观念便自然出现了。

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宗法组织。嫡长子继承制的产生,是阶级统治在社会中的一种完善。关于大、小宗的组织,《礼记大传》有记载: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也。 别子:或曰庶子,或曰包括本国公子、异姓公子(来自他国者)以及庶民起为卿大夫三种,或曰除嫡长子之外的其他儿子。后一说较合理。继别:谓继承别子位置的后代,就是别子的嫡长子孙。继祢:祢,指宗法制度下死去并在宗庙中立了神主牌位的父亲。此处当指诸弟,继祢是指继承别子诸弟的后代子孙。 别子为一宗的正支,虽经百世仍得祭其始祖,是为大宗。别子诸弟是一宗的旁支,传至五代之后其与别子关系已超出同一高祖范围,因此就不再祭别子的祖先,而另祭祀本支的祖先,是为小宗。大、小宗虽是相对的,但对于天子来说则是绝对的。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天子、诸侯、大夫(卿)、士形成一个严密的家族式的统治体系。

分封制

宗法直接导致了分封制(或封建制)。嫡长子分封诸弟,在政治上是“授土授民”,在宗法上是“别子为祖”,对于巩固嫡长子的最高统治和天下宗主地位,是大有裨益的。后人追述以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子御极六合,四方如星拱卫。因此需要选建道德贤明之人,藩护王室,成为天下中枢的屏障。

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

宗法之“宗”,“宀”为房顶,“示”为神主,合指供奉神主之位的庙宇,其原始义为“尊祖庙也”(《说文解字》)。 “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白虎通义》)。”宗法制度既以血缘亲疏来辨别同宗子孙的尊卑等级关系,以维护宗族的团结,故十分强调“尊祖敬宗”。商人也有繁复的祭祀仪式,但不像西周人那样具有严格的宗法意义。西周时代,祭祖是大宗的特权,所谓“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礼记曲礼下》)。又所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大宗的责任在于尊统收族,在于别亲疏,序昭穆。

周朝以前,天子宗庙为五庙: 到了周中期,尽管文、武功业辉煌,但按周人世系的排列,已不复属于考、王考、皇考、显考辈,按制不专列庙。但“有德之王,则为宜宗,其庙不可毁”,故增设文武二庙,将文武以下、显考以上诸神主供奉于内,故成七庙。即《礼记王制》所载:“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

严谨的道德维系与礼乐文化

宗法制度既严格区分亲疏之别,因此血缘重孝、崇德、亲民等道德伦理遂得以建立。诸如同姓不婚这一道德内容得以体现。礼乐文化确立。

宗法制度影响下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

一是父系单系世系原则的广泛实行

所谓父系单系世系,是指在血缘集团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虽然这在世界文明早期历史上是普遍的,但只有中国最为坚决。

二曰家族制度长盛不衰

家族由男性同祖子孙团聚而成,因其经济利益和文化心态一致,形成稳固的、超越历史的社会实体,成为社会生生不息的基本细胞。

“族权”成为与政权、神权、夫权比立而四的强劲的社会维系力量。

族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强大影响,是中国家族制度长盛不衰的主要标志。族权有严格、固定的组织形式,它既与地方绅权结合,同时又与政权相结合。族权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地方政权的职能。

三曰家、天下同构

此亦所谓“家天下的延续”。

“家国同构”的本质就是家、家族、国家在结构上的同一性,也就是国是家的放大,“族权”与“政权”的统一。换句话说,中国的社会伦理、国家伦理都是从家族伦理演绎而来的。或者如梁漱溟所曰,中国有家而无国。

在古代西欧,血缘政治基本被地缘政治、等级政治所取代。在中国则不同,地缘、业缘、物缘都以血缘为基础,君权与父权互为表里,“国”与“家”彼此沟通,“社会赖以运转的轴心,是宗法原则指导下确立的以父子—君臣关系为人格化体现的伦理—政治系统。”

四曰根据血亲道德关系形成宗法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兼并战争使宗法秩序呈瓦解之势;秦汉以降,分封制被郡县制取代除帝王继统仍由皇族血缘确定外,行政官员的选拔、任用,实行荐举、考试制(隋唐以后定型为科举制),即以“贤贤”取代“亲亲”。但是,宗法制的影响仍然延及后世。

      其一,政治权力和经济产权的继承,普遍遵循父系单系世系原则,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以确保权力和财富不致流入异姓他族。

      其二,由血缘纽带维系着的宗法组织——家族长盛不衰,成为超越朝代更迭的不绝如缕的社会细胞。这种家族香火的延绵,又往往仰赖祠堂、家谱、族田三要素的顽强存在。

      其三,族权与政权结合,族权在宣扬纲常名教、执行礼法、维护宗法专制秩序方面,与国家政权目标一致;国家政权也以家族精神统驭臣民,正所谓“家国同构”、“君父一体”。诚如近人梁启超所说:“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

近人严复也认为,直至近世,中国人“犹然一宗法之民而已矣”。这都是透视古今的灼见。

中国社会组织的特色,与宗法制延绵不绝紧密相连的,是专制政体的长期持续。

早在国家初成的商周时代,君主专制便现端倪。如果说,春秋以前,天子的专制权力以分封制为基础,世袭诸侯赐土而且临民,享有较大分治权;那么,战国以后,郡县制逐步确立,君主的专制权力通过直接指挥非世袭的朝廷官吏实现,从而向统一的专制主义集权制过渡。公元前206年,秦王赢政“振长策而御宇内”,正式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此制一直沿袭至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与欧洲在中世纪后期方形成君主专制相比,中国的君主专制形成早、持续久,而且两千余年间虽有起伏跌宕,其总趋势是愈益强化,并形成对社会生活各层面的严密控制,包括用户籍、里甲制度牢笼人身;用政治控摄文化、权力干预学术,从而使“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

“宗法一专制”社会结构与农业自然经济相辅相成,造成一种以“内圣一外王”为目标的伦理一政治型文化范式,延绵久远,直至近代方有解体之势,然其深层结构继续承传不辍。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的主要特征:

(1)皇帝集最高立法者权、最高行政权和最高司法权,不受任何约束与监督。

(2)广大官吏唯上是从,官场具有浓厚的因循守旧之风。

(3)官僚机构膨胀,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盛行等。

中央集权是“地方分权”的对称,是国家统治权力集中统一于中央政府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地方政府统一服从于中央,并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办事。君主专制通常指奴隶制和封建国家实行君主独裁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拥有无限权力,他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以国家为其私有财产,依靠庞大的军事官僚机构维持其统治。贯穿于中国古代政治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因其对中国历史的深远影响而为人熟知,也使很多人把“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混为一体,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正确理解这两个概念对学习和研究历史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专制主义
  专制主义是与民主政体相对立的政权组织方式,其主要特征是:
  1.君主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政等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仅是君主的意志,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等大权于一身,天下之事皆决定于上。君口一言,君言的好恶成为评是非、功过的最高原则。君主凌驾于一切之上,极易出现专横、残暴,而臣民则被剥夺了权利和自由。
  2.无数的大小官僚,作为君权代表对百姓实行专制统治。这些官僚是皇帝的奴仆,随时听从使唤。他们在辖区内代表王权统治百姓。
  二、中央集权
  中央集权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密切关系,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于中央。其主要特征有:
  1.中央严格控制地方,不允许有相对独立的行政体系存在。
  2.中央为控制地方,重视对地方官员的任用和监督。中国自秦开始,地方官员的任用、升迁、调动,一律由中央决定。绝对地执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最后一切听命于君言的制度要求。同时君主在官职设置上有意造成职权重复,使之相互牵制,相互监督,无限制地将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 
  三、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的区别与联系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一个是政体,体现君臣关系;一个是国家结构形式,体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专制主义可行之于中央集权国家,也可以实行于地方割据王朝,同时并非中央集权都导致专制主义。但在封建社会的具体历史条件下,把两者完全分开是不可能的。凡是在专制主义皇权加强之时,往往是中央集权比较有效之时,反之亦然。中国自秦汉确立中央集权制度,后经隋唐宋元王朝,形成一套严密完整的政权组织和行政制度,到明清时中央集权高度加强,其结果是集地方三权于中央,又集中央之权于皇帝一个之手。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专制,专制主义也是愈来愈加强。 
 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既有区别又紧密相联。认清二者的区别,不至于在批判专制主义时,连中央集权合理性的一面也一起加以否定;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又可以防止过分集权造成的弊端。

    主要影响:

   封建社会的中前期以进步作用为主

  (1)有利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

  (2)有利于各地区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推动了先进生产技术和文化在较广范围传播,对促进民族融合起了积极的作用;

  (3)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从事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兴建大型工程,奠定了中华文明长期领先于世界的基础;有利于防止割据和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和统一。

 在封建社会晚期则主要起了消极作用。

 (1)政治方面:皇权专制赋予了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极易形成暴政;空前强化的专制统治使人民毫无政治权力和政治地位可言,民主政治无从发展,束缚和压制了中华民族聪明才智和创造力的发挥;形成了长期的人治传统,派生了庞大的官僚队伍和特权阶层,扭曲了人格和灵魂,极易出现政治腐败的局面。

(2)经济方面:皇权专制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压制了新生产关系的成长。

(3)思想文化方面:专制主义制度必然导致思想文化控制的加强,文化专制的日趋严厉,严重阻碍了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也阻碍了中国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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