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国家监察体制设立的目的就是反腐败,那么,国家审计作为经济监督手段在反腐败方面具有更强的功能优势。将审计机构融入监察体制中,会强化监察机关的反腐败功能。如果说原来监察机关存在不能包容审计的专业事项,那么这一问题通过对审计任职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就能得到解决。然而,非常遗憾的是,由于存在对审计权及其独立性的误解,审计机构错失了并入国家监察体系的良机。 ——王世涛教授
该文认为,审计机关并入监察机关,有利于实现审计全面覆盖。
因此,只有实行“审监合一”才能实现审计与监察合二为一的全面覆盖,也才能在不失审计权独立性的同时,达致审计与监察这两者监督功能的互补和双赢。 ——王世涛教授
王世涛教授的论证很扎实,有力支持了“监审合一论”。我向来主张监审分离,认为应该通过宪法解释和行政法解释方法来实现审计监督功能。但是,王世涛教授对行政型审计体制所谓“功能主义的妥适性”的“温柔批判”,我深表认同。
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业已告别行政型的审计体制,转而走向独立性更强的审计体制。然而,部分学者仍执迷于行政型审计体制所具有的所谓“功能主义的妥适性”。当下,在实现审计全覆盖、提升审计效能以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乃至中国式现代化的语境中,应当将审计权纳入监察体系,推动我国从行政型审计向独立型审计的宪制转型。这不但会实质性地提升审计的独立性和实效性,而且也不违背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监督原则。当然,这毕竟涉及对我国宪制的重大调整,需要借助修宪程序才能完成。而在启动修宪程序并进行审监一体化改革之前,应当加强审计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协调和合作,实现“监审协同”。 ——王世涛教授
数十年前,法律功能主义在美国法学界一度流行,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弊端。加之中国封建权力思想蔓延千年,因此中国法治不适宜奉法律功能主义为圭臬。现在有个怪现象,数十年前被法学界炒热并且不适宜中国的观点,现在又涌来。或许是,时也,境也。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注:文中方框引用资料来自王世涛教授:《审计权独立性的宪法规范分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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