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1.“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其他货币资金”
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金融)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5.“应收票据”
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6.“应收账款”
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7.“应收利息”
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的贷款、各类债权投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债权投资”科目核算。
8.“其他应收款”
本科目核算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9.“坏账准备”
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10.“贷款”
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11.“贷款损失准备”
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12.将“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改为“1501 债权投资”。
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本科目可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13.将“150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改为“1502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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