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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例裁判要点100则第一期(上)

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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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行政复议  

(2020)闽行终547号

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虽然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司法性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重在加强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纠错,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在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的情况下,复议机关秉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行使层级监督的权力,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020)闽行终292号

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行为不服还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因此,对于明显违反、甚至是一再违反复议制度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口头释明之后不作任何处理。

(2020)闽行终348号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行政争讼制度,不仅具有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解决行政争议的相同目标,亦享有共同的适法条件和法律标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2020)闽行终157号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于是否同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具有一定裁量权。

(2020)赣行终377号

补正程序的依据是要求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材料,以达到行政复议受理标准,启动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程序。如行政复议申请人未按规定予以补正则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进入到行政复议受理程序中。复议机关因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其予以补正,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正,则应视为放弃复议申请。故该行政复议申请未进入受理阶段,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针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

(2020)豫行终2517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指的是法律上利害关系,是一种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利害关系。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的救济途径,复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律利害关系是其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是其申请行政复议的基础。

(2020)鄂行终519号

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行为,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当事人不服认定结论,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复核,而非适用行政复议程序予以救济。

(2020)湘行终1074号

在非复议前置情形下,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不能同时行使。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的,则在复议期间内不能再行使诉权;反之,如果当事人先行选择诉讼途径,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则无论是否超过复议期限,均不能对同一行为再行申请行政复议。

(2020)湘行终549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赖以主张的权利,实质上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享有的一种行政法上的请求权,该请求权的取得既可能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也可能来源于行政承诺、行政协议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享有上述请求权是其申请行政复议的基础。

(2020)湘行终225号

行政机关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有关信访的现行规定,准确界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涉信访行政行为,既要避免信访与诉讼不当交织而引发法律关系混乱,又要避免滥用信访事项之名不当地排除依法应当受理的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信访人就信访事项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

(2020)豫行终1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针对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属于最终裁决,要区分不同情况:复议机关经过实体审查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实质上仍是对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不服,因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为最终裁决,那么经过复议机关实体审查后作出的复议决定也应视为最终裁决;复议机关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当事人与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因复议机关未对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进行实体审查,此时的复议决定系程序性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该复议决定,实质是对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审查其合法性。

(2020)云行终225号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据此,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法律并未规定对行政复议行为不服还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违反一级复议制度提出复议申请,进而提起诉讼的,因主张权利的方式已经超出了法律对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制度安排,显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2020)陕行终81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对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因此,在复议申请材料载明的复议请求明确、具体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有理由相信复议申请书中的请求即为申请人的实际请求,申请人一并提供的材料即为支持该复议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2020)陕行终607号

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首先应先审查复议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对复议申请是否属于复议范围的审查应优先于是否超过复议期限。

(2020)陕行终144号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则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2020)陕行终133号

申请人复议申请不明确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如果复议请求存在歧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明确,不宜以自己的判断作为复议申请针对的对象。

(2020)川行终38号

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要条件之一。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实施申请人所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该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2019)粤行申3358号

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的,不属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亦不属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作共同被告的情形。

(2020)黑01行初95号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应当将申请直接邮寄给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当然法律并未排除将申请直接邮寄给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如果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申请邮寄给行政机关办公室,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属于该行政机关复议受理范围,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转交其法制机构办理。

(2020)沪03行初18号

导致复议申请期限耽误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等法定事由一般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申请人病重、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在内的事由。

  02  行政诉讼  

(2020)浙行终232号

城市规划制定,系政府为了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具有针对对象不特定、反复适用性的特点。因此,该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0)闽行终463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一段时间内土地利用的总体安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系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闽行终44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鉴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复议范围的同一性,对于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不应当纳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否则实质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将不具备行政诉讼条件的事项纳入诉讼程序,违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对于上述情形,行政机关可以在口头释明后作存档处理,也可以书面告知复议申请人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因此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

(2020)赣行终313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且必须具有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诉讼利益、解决其实质争议之必要。

(2020)豫行终3226号

上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基于组织法规定行使层级监督职权时,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启动层级监督程序,是否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决定、命令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监督范畴。

(2020)豫行终2729号

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所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等等。可见,通常情况下,具体的诉讼请求往往会指向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结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一个诉讼请求中,被诉的行政行为,一般仅指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而不包括作为同一行政机关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以上行政行为。

(2020)豫行终2701号

依法保护诉权行使和依法规制诉权滥用,均是行政诉讼的应有之义。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诉的利益,如果明显不存在其主张的所谓合法权益,甚至行政争议的存在完全是由当事人主动“制造”出来的,提出诉讼是以发泄情绪、表达不满、攻击对方当事人为目的的,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也没有给予其提供司法保护的必要性。

(2020)鄂行终100号

虽然一个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但诉最终能否获得审理判决取决于诉的内容,即当事人的请求是否足以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

(2020)湘行申884号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正当的司法需求,只有在客观上确实需要法院帮助其实现相关权利时才能启动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拒绝提供救济。当事人提起诉讼虽在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行政诉讼法》起诉条件的规定,但如果存在可通过更简便的方式达到目的、诉讼目的本来就无法实现或滥用诉权等情形时,其起诉就没有通过法院实体审理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不具有诉的利益。

(2020)湘行终758号

对于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进行审理后作出实体判决。但是,对于明显是针对信访事项申请行政复议,其实质是申诉信访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0)陕行终166号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他们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还可以在选择行政复议之后再行提起行政诉讼,除非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向其他行政机关就同一复议事项再次申请复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粤行终176号

终止复议审查行为虽然是程序性行为,但该程序性行为具有终局性,该行为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终止审查并不再作出实体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相关实体权益能否得以救济有实际影响,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该终止审查行为不服,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最高法行申9673号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就是被诉行政行为。所谓“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是指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被诉行政行为已经为他人另案起诉的生效行政判决效力所拘束,立案后人民法院将无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再行审理和判决的情形。

(2020)京01行初280号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时,在非法定复议程序前置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也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事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的司法审查具有终局性,复议机关无需再针对原行政行为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因此,当事人已针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仍坚持要求人民法院对复议机关就原行政行为所作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缺乏权利救济的必要性。

(2018)最高法行申2423号

所谓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其具体情形包括: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为前诉所包含。

(2020)辽01行初162号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可以依法中止复议程序,待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复议程序。一般而言,该中止行为仅是复议程序中的过程性行为,并非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是中止事由消失后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因此,复议机关中止复议程序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应当受理的行政行为的范畴。

  03  基本原则  

(2020)粤行终2020号

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行为一并进行司法审查。但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由于复议机关仅作程序性处理并未对原行政行为作实质性审查,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和复议机关则不是共同被告。此时当事人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其一,选择针对该程序性处理的复议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行政复议机关重启对原行政行为的实质审查。其二,在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先行复议的情形时,选择放弃行政复议救济途径,请求人民法院直接针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这两种救济途径只要任选其一,均可以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但却不能既针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又针对程序性处理的复议行为提起诉讼,如果在同时起诉的情况下,若复议决定违法,则会导致复议程序重启,复议机关同样对人民法院已作审查的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重复的认定和处理,违反了司法最终原则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2020)川行终2015号

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有两种救济手段可以选择,一种是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另一种是起诉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行为,但这两种救济手段不可以同时进行,而应当选择其一。因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将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直接的诉求虽然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复议决定,但撤销复议决定的效果,则必然导致复议机关同样要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所以此种情形下,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行为,就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司法最终原则。

(2020)豫行申815号

一案一诉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充分释明及指导,如经过充分释明当事人仍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020)豫09行终23号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04  正当程序  

(2020)京03行终977号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尚无明确法律规定,若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新的行政处罚仅对处罚幅度进行调整,则无需重新立案调查。

(2019)京行终9284号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后,相对人若主张其听证权利,需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2020)京行终580号

听证并非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必经程序,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需要启动听证程序,系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决定。

(2020)甘0103行初122号

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后,期限尚未届满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能保障当事人重要程序性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2017)黔2301行初8号

在不存在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由执法人员代收后上缴国库,有违罚缴分离原则,构成程序违法。

(2019)京01行终850号

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05  送达  

(2020)闽行终804号

公告送达并不以被送达人是否实际知道被送达法律文书作为送达的条件,而是以公告期满时间作为法律文书已送达的时间。

(2020)渝行终6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根据上述规定采取发布公告方式告知被征收人员和相关单位征收决定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正确举措,它与一般行政行为送达方式不同,征收决定涉及众多人员和相关单位,内容又完全相同,如果要求行政机关对每一个被征收人员和相关单位送达相关征收决定,既浪费行政资源,又降低行政效率。因此,法律对此类行政行为规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而不是采用一般的直接送达方式予以送达。行政机关依法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即视为送达每一位被征收人员和相关单位,公告之日起就应当视为被征收人员已经知道公告的行政行为具体内容。

(2020)京01行终233号

与诉讼中的送达一样,行政程序中的送达非常重要。行政程序中的送达,是将法律文书送交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受送达人,以告知行政行为内容、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和期限。送达的法律效力在于法律文书开始生效,相关复议、诉讼期限开始计算,确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送达应以受送达人或其委托接收人签收方完成和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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