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电话费用管理
(一)办公室电话费用管理是单位管理内容之一,各单位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既要保证电话通讯畅通,又要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二)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实际,办公室电话费实行“限额报销、超支自理”的办法,按季度凭话费单据核报。
(三)电话在三门以内的处级单位,核报标准为200元/月;电话在三门以上的处级单位,按每增加一门增加50元/月的标准核报;校级领导办公室,据实报销。
二、有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的管理
(一)通信补贴是指住宅电话、无线移动电话费用补贴。
(二)通信补贴的发放,实行“定额补贴、节余归己、超支自理”的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按月发放。具体补贴标准为:
1.住宅电话:现职正、副厅级干部,离退休后享受厅级待遇人员,80元/月;在校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人大、政协常委,市人大、政协负责人和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60元/月;现职正、副处级干部,60元/月;现职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40元/月;离休后享受处级待遇人员,20元/月。
2.移动电话:现职正厅级干部300元/月;现职副厅级干部250元/月;现职正处级干部100元/月;现职副处级干部80元/月;现职正科级干部50元/月;现职副科级干部30元/月;主持工作的副职享受正职的补贴标准。
(三)交流、挂职干部,按同职级干部享受补贴;夫妻双方都符合补助条件的,均可享受通信补贴。
(四)享受通信补贴的人员因职务或岗位变动,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定后,从职务、岗位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补贴标准。享受通信补贴的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一个月起,改按相应标准执行。享受通信补贴人员去世后,从去世的下一个月起停发补贴。
(五)享受通信补贴的人员要保持信息畅通,以方便工作联系;目前尚没有移动通讯工具的工作人员,通信补贴从购置移动通讯工具的当月起发放。
三、后勤集团等经济实体、附属单位的办公电话费用和通信补贴,参照本规定,自行解决。
四、各处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安装的电话门数、特殊岗位办公室电话费用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通信补贴核报标准由校办公室从严核定。
五、校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办公电话和通信补贴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2004年7月1起执行,过去有关电话费报销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2
特殊岗位办公室电话费用处理办法
1、教务处: 招生阶段,若电话费超过标准,由分管校领导签字,从单位行政经费中报销。(6-8月,三个月)
2、成教院: 招生阶段,若电话费超过标准,由分管校领导签字,从单位行政经费中报销。(1月、8月)
3、外事办公室: 若因打国际长途联系工作电话费超过标准,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国际长途话费从外事经费中报销。
4、就业办: 若因联系学生就业工作电话费超过标准,由分管校领导签字,从单位行政经费中报销。
5、基建处: 若因联系基建工作电话费超过标准,由分管校领导签字,从单位行政经费中报销。
6、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若因联系工作电话费超过标准,由分管校领导签字,从单位行政经费中报销。
7、校办公室: 两部传真机话费凭发票据实报销。办公室电话费若因联系工作超过标准,由分管校领导签字,从单位行政经费中报销。
附件3
特殊岗位移动电话费用处理办法
保卫处处长:月移动电话费用若超过正常标准,在100元至200元以内(含200元)部分,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凭话费单报销,从综合治理经费中支付。
招生办公室主任:在7月份招生阶段,移动电话费用超过正常标准部分,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凭话费单报销超标部分,从招生经费中支付。其他月份按正常标准办理。
招生办公室副主任:在6-8三个月招生阶段,移动电话费用超过正常标准部分,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凭话费单报销超标部分,从招生经费中支付。其他月份按正常标准办理。
成教院院长:在1月和8月两个月份招生阶段,移动电话费用超过正常标准部分,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凭话费单报销超标部分,从成教奖福基金中支付。其他月份按正常标准办理。
就业办主任:在3-6,11、12六个月联系就业工作集中阶段,移动电话费用超过正常标准部分,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凭话费单报销超标部分,从就业经费中支付。其他月份按正常标准办理。
校办主任、校办副主任:月移动电话费用若超过正常标准,在正常标准至200元以内(含200元)部分,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凭话费单报销,从校办行政经费中支付。
校办综合科科长:因其岗位特殊,要经常与校内外联系工作,并要随时为学校领导和校内各单位提供工作服务,为便于工作,月移动电话费用若超过正常标准,在正常标准至100元以内(含100元)部分,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凭话费单报销,从校办行政经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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