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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从法律上相关规定去理解
      1、过去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代,由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常都是由拆迁公司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而拆迁公司是民事主体,不是政府及其部门,签订的协议不具有行政协议的属性,而是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因而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通常都是由其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关于该协议究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是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该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该条例第25条规定,被征收人对上述协议不服的,可以起诉。可能由于在当时对于这个问题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因此立法规定较为模糊。但是2015年新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二、从实践中各地做法去理解
      1、近年来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激烈的争议,各地法院处理情况也不一样。有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一方面,如果按照民事案件受理的话,被征收人向法院起诉就会要缴纳巨额诉讼费,风险较高。另一方面,如果属于行政案件的话,可能不好立案,败诉的风险也较高。
      2、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往往都不直接出面实施拆迁补偿问题,通常都是由村委会来负责拆迁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事项。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话,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话,那显然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村委会作为该行政诉讼的被告。
      3、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省高院出台规定,村委会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上述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才可以授权,省高院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因而其无权规定上述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过,也需要综合性地来看待该问题,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避免缴纳很多诉讼费,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在这点上其具有合理性,应当值得肯定。
 
    法律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有关问题的复函》(节选)(失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节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引用统计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节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此复。
    5、《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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