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玲玲是某市某职业中专的学生,在操场上体育课时,玲玲忽然摔倒在地,并表示头疼。随后,体育老师让同学将玲玲送往学校卫生室查看。当时,学校的保健老师正在上课,当同学将玲玲送到卫生室后,卫生室没有人帮她看病,玲玲只好慢慢回到教室里休息。随后,玲玲病情加重无法行走,班主任立即将她送往学校附近的医院治疗。经诊断,玲玲病情为自发性脑出血。3天后,玲玲病情严重,不治身亡。 玲玲的父母以学校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玲玲死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分析: 学校不应对玲玲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玲玲发病前身体状况一直很好,其死亡原因是自发性脑出血。作为学校,在玲玲刚开始出现不适症状时无法预见死亡的后果,且在事发后也采取了抢救措施。但事发时,学校保健室的保健老师正在上课,导致保健室内无人处理玲玲的病情。学校的这一过失导致相关人员在玲玲发病时对其病情严重程度预见不足,从而在采取抢救措施时发生一定的偏差。因此,学校不应对玲玲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而是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对于此类案件,学校和监护人及学生本人都要懂得如何预防和控制,尽可能的挽救生命。 首先,作为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的职责,《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家长就要时时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状况,一旦发现孩子身体或心理不适,就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和制止,有必要告知学校和老师,以免孩子在校发生不测,或在孩子出现不良反应时,学校和老师能够及时判断实施最佳救治方式。 其次,学校在遇到学生突发意外状况时,要及时启动安全预案,及时施救。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学生是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学校救护行为的发生是否及时,应当以学校是否发现学生的伤病为前提,即学校只有在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救护行为,才构成未履责。学校的救护职责应限于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采取的措施之内,对于急、难、重的病症,学校只能采取及时送医院救治的方式。学校如果未尽到及时救护的责任,只能对因此而给学生加重了的损失部分负责。如果学校延迟救助对学生的伤病后果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则学校也没有责任。 再次,学生要了解自己的情况,对自己负责。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所以一定要懂得珍惜生命。当自己的身体有不适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给家长或学校老师说,及时救治,挽救自己的生命不受伤害。 王立杰老师的《职业学校安全管理案例汇编》图书已经出版发行,需要够买的老师可以抓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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