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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需注意,大额现金支出存风险!

1、要求企业提供或梳理建安工程费用清单,按施工单位分别列明:工程类别、施工单位、合同金额、决算金额、发票取得情况、付款情况等。

2.审核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3、审核是否存在甲供材料。

4.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

5.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开具。所付款项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未支付或支付给第三方的情况。

6、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

——山东协同税务师事务所


下面我们就以所付款项存在大额现金支付为例来说明在此方面的涉税处理及注意事项:

案例描述

河北省某市房地产企业对其开发的项目进行清算时,录入的一笔七通一平支出,工程款金额2,860,000.00元,根据纳税人上传的账务处理情况及付款信息可知为现金支付。

同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系统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风险识别,出具了大额现金支出风险点。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局方审核小组讨论,认为该笔费用为大额现金支出,缺少证实业务真实性的有力证据,最终决定对该笔费用予以调整。

案例分析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现金结算范围有明确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中规定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上述案例,“七通一平工程款”属于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工程款,大额现金支付本身就存在坐支的嫌疑,而且纳税人未提供现金支取登记文件及大额现金切实用于工程款支付的证据资料。税务机关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从严审核时,最终审定此项费用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并已支付、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不得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当是实际发生的。除另有规定外,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我们建议

纳税人在进行工程款付款时应尽量通过对公账户支付,这样既可以规避风险,也能为后续项目清算提供工程款实际发生并支付的有效凭证。

房地产企业大额现金来源多数为房屋销售款,若将未报送的房屋销售款直接用于工程款支付,就会存在潜在的税收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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