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监察机关运用询问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询问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将实践中监察机关运用的询问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

询问措施来源于纪检监察机关多年实践中运用的执纪审查手段。监察机关肩负着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职责,为了履行好这一职责,监察法将询问措施确定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限。

采取询问措施的对象是证人等。“证人”,是指知道监察机关所调查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询问活动要符合监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具体程序、要求等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审判定案的根据。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洞见】运用询问措施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与证据运用
和证人谈话在哪儿谈、怎么谈 | 监察法这样用
监委调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不采取留置措施安全问题的探究
如何把握监察证据中的瑕疵证据及补救措施规范取证工作和补救路径王玮玮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