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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


从幼年起父辈就在不断的搞“运动”中,在家里经常听到父亲回来说单位“运动”的情形。青少年时期更是亲身经历了四人帮横行、是非颠倒的疯狂时代,那时提倡的是“大义灭亲”,当时发生了太多儿女揭发父母“反革命”行为的“革命”行动,也曾有父母被那场运动迫害致死的。多年后当明白了自己的疯狂与愚昧,并证明自己错了,那时已悔之晚矣!九泉之下怎么去见受到自己伤害的父母!?

其实,古人早就告诉该怎么对待父辈的一些错误了,只是我们没有去正确引导年轻一代。《论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叶公告孔子我们这里有一个能行直道的人,他父亲窃人羊,他出来证明了。孔子说:我们的直道和此相异。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道便在其中了。 叶公说的是坦白。他从法理的关系来看,父亲偷了羊,儿子便去告发他叶公认为这是正直的行为,因为偷羊毫无疑问是犯法的事。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应该维护社会公义,有人犯法,便应不亲疏地加以指证。孔子则从人伦关系去解释他认为是率直的性情儿子不肯作证,是不忍心见到父亲受到惩罚,指证父亲偷羊是违背亲情的行为,因此隐瞒此事这是亲情的流露,是合乎的品德孔子并不同意叶公的说法,因为从孔子及儒家的立场,那位坦白的儿子太不近人情了。

《说岳全传》有这样一段描写,原为金兀术麾下猛将的曹宁弃暗投明,归顺了岳飞。金兀术便派曹宁的父亲———大汉奸曹荣领兵去将曹宁擒来面对曹荣的叫阵,岳飞吩咐曹宁:须要见机行事,劝你父亲早早归宋。结果父子间言语不和,那曹宁一时恼发,按捺不住,手摆长枪只一下,将父亲挑死,吩咐军士抬了尸首回营,进帐缴令。元帅大惊道:你父既不肯归宋,你只应自回来就罢。哪有子杀父之理?岂非人伦大变!本帅不敢相留,任从他往。曹宁想道:元帅之言甚是有理。我如今做了大逆不孝之事,岂可立于人世?大叫一声:曹宁不能早遇元帅教训,以至不忠不孝,还有何颜见人!遂拔出腰间的佩刀,自刎而死。岳元帅将曹宁首级号令。兀术拍手道:这才是个元帅,名不虚传!对着众平章道:宋朝有这等人,叫某家实费周折也’”

当时宋、金交战,正是用人之际,但岳元帅对这种“不忠不孝”的人,虽是猛将也不肯留用,得到对手金兀术的称赞:“宋朝有这等人,叫某家实费周折也曹宁如果多受一点儒家教育,多学习一下“论语”,多灌输一些仁、义、忠、孝的思想,大概就不会鲁莽的做出不孝之事。而他的父亲曹荣本身就投靠敌对国,做了汉奸,又怎能对曹宁作忠、孝教诲,这也是一报换一报。

《三国演义》里曹操对这种“大义灭亲”的人也是决不姑息养奸,当时,曹操手下的黄奎与马腾串谋杀害曹操,黄奎妻子的弟弟苗泽,与黄奎的妾李春香有勾搭,为了达到苟合的目的,苗泽告发了姐夫黄奎。曹操将马腾、黄奎擒获,苗泽自以为有功,向曹操要求娶春香为妻。“操笑曰:你为了一妇人,害了你姐夫一家,留此不义之人何用!便教将苗泽、李春香与黄奎一家老小并斩于市。观者无不叹息。

《史记·季布栾布列传》记载:“季布母弟丁公,为楚将。丁公为项羽逐窘高祖彭城西,短兵接,高祖急,顾丁公曰:两贤岂相戹哉!於是丁公引兵而还,汉王遂解去。及项王灭,丁公谒见高祖。高祖以丁公徇军中,曰:丁公为项王臣不忠,使项王失天下者,乃丁公也。遂斩丁公,曰:使后世为人臣者无效丁公!’”这里说的是:项羽麾下名将季布的舅舅丁公也是项羽手下的将领,刘项大战时,丁公带兵在彭城西面追逐刘邦,眼看就要抓住刘邦了,刘邦回头对丁公说:我们两个好汉难道要互相为难吗?于是丁公领兵返回,刘邦脱身解围了。等到项羽灭亡以后,丁公为曾放刘邦一马,便跑去拜见刘邦,以为也能捞个官职。没想到刘邦当即把丁公抓起来说:丁公做项王的臣下不能尽忠,使项王失去天下的,就是丁公!当即砍了丁公的脑袋,以警示后代做臣下的人不要仿效丁公!

刘邦之所以要砍了丁公的脑袋,其实是有深刻考量的,并非是不知感恩。当时,天下初定,人心思安,主要对手项羽已经灭亡,像丁公这样的人物对刘邦已经没有任何价值了。刘邦做了皇帝,他现在需要的是他的臣民对他无限忠诚,正好借丁公的头来警示他的臣民,不要像丁公一样吃里扒外,可怜丁公糊里糊涂落得“做臣下不能尽忠”历史反面榜样。

孔子“子为父隐”的“隐”并不是知道父亲有错纵容姑息,而是子女忠於自己的感情,举报、对证的行为不应出自父子之间,子女可以以劝告的方式令父亲明白自己的过错。人与人之间互相监视、告发只会破坏人伦关系;不可想象,一个家庭亲人之间都在按法律程序办事。换一个角度说,家庭就是一个简单的小社会,为何家庭之间不能以人情礼教来调节呢?相信失去亲情的人生毫无意义可言。

据说外国的法律也有与此一脉相通的,根据美国的法律,若是一个人的父亲偷羊或杀人,做儿子女儿的并无控告的义务,甚至不必要做被害人或检察官的证人。虽然儿子与女儿亲眼看到父亲的犯罪行为,证据凿凿,仍旧可以坚持不相干。有时被害方面或检察官用各种方法强迫法官要儿子与女儿作证,法官亦只可在法庭上问询,而不是作证。在问询的情形下,儿子与女儿亦仍可用各种方法避而不答。其根据是宪法的补充条文:倘或因回答法官的问题对自己不利,就可拒绝回答。英国、欧洲的法律也规定几等亲之间不能够相互为证。这并不是怕他们串通,而是不希望父子之间的亲情受到摧残。因为父子之间伦常亲情崩溃,人间温暖消失,法制再严明也没有意义。

儒家所推广的人伦秩序、价值自觉,是发自内心而非从外强加的。以礼来调节法,强调个人内省。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但法律不能真正解决所有问题,很多情况下法律是没有约束力的,而亲情却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也有人以为只顾亲情不顾法律是中国法制未能建全的原因,这个说法也不太恰当,法理与人情之间必须取得平衡,因为法制的基础基於人性,亲情则是人的价值本性之一,如果法制有违人性就是缺陷。所以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也就在其中,孔子的这种理念其实是渗透在现代法律理念之中的。父与子之间互相替对方隐满,方才合乎道义,是有一定道理的,也是几千年来中华传统文化的优良体现。一代开国皇帝刘邦、政治家、军事家曹操、民族英雄岳飞秉承了这种优良传统,对不仁、不义、不忠、不孝之人的处理,更应该启迪后人的三思和借鉴。
   从以上几个故事不难看出古人对这类人的处理,是那样恩怨分明,不讲情面,是很值得现代人深思的。法律是不讲人情的,但法律是有人性的,没有人性的法律是悲哀和不可想象的。在一个有人性、不提倡或暗示大义灭亲的法律下,又是怎样一个和谐社会!《莱根谭》有这样一句:家人有过,不宜暴扬,不宜轻弃。此事难言,借他事而隐讽之;今日不悟,俟来日而正警之。如春风之解冻,和气之消冰,才是家庭的典范。”我们经历过那个疯狂年代,非常痛心那些迷茫无知的青少年,他(她)们那么绝情的揭发自己亲人,陷自己的亲人于死地,应该是那个疯狂的时代,造就的扭曲的认识,能全怪他(她)们吗?只不过造成的惨烈后果需要他(她)们自己承担,能不悲哀吗!?顿足捶胸,悔之晚矣!

 如此看来,“大义灭亲”要不得,可是当今的法律,你的亲属犯了严重刑事案件你知道了不去告发,更有甚者资助逃跑,那你就犯窝藏罪,要被判刑的。

“大义灭亲”究竟要得要不得?

                                                             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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