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尽量扩大近亲属范围,鼓励社会中自然人之间的相互亲善、相互扶持,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对撤销婚姻的追溯力要特别慎重。如果撤销前双方一起生活按同居处理,受害方或者无辜方会丧失很多权利,不利于保护无辜受害人。因此,建议跟无效婚姻区别对待,撤销婚姻不具追溯力。
亲子关系的确认应当包括亲子关系的推定、亲子关系的否认和认领制度。这三项制度是世界通行、最有效率的确定亲子关系的制度。
俗话说“娘舅亲,辈辈亲,砸断骨头连着筋”,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的规定,姑姑、舅舅就不是近亲属了。法律上近亲属的范围和社会公众的感知存在差距。
建议扩大近亲属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第822条对亲属、近亲属、视为近亲属以及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了规定。第822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伯军看来, 我国法律关于亲属,尤其是近亲属问题没有统一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这与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的范围不一致。另外,有多部法律没有明确近亲属的范围,例如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这容易导致权利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的问题,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扰。
张伯军建议
统一明确近亲属范围,特别是民商事领域的近亲属范围,尤其考虑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将近亲属的范围扩大。
按照第822条第3款的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保铭说,如果不设“共同生活”这个前提条件,那么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也应该是近亲属。现在许多家庭都不是老少三代传统的大家庭一起生活,大部分都是小家庭自己单过,甚至是和老人“一碗汤”的距离。所以对近亲属的概念还是范围要从宽一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砚蒙说,关于近亲属规定的范围有点狭窄,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四世同堂甚至五世同堂的家庭,按照这条规定,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就被排除在近亲属范围之外。
这是否会和老百姓关于近亲属的观念违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军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2条第1款,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建议对什么是配偶、什么是血亲、什么是姻亲有一个定义,不能认为这些概念大家都普遍认知,因为这是该编的基本法律术语,应该有明确界定。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近亲属之间才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近亲属之外的亲属之间就没有法律承认的权利义务。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说,第822条规定了法定亲属的范围,所谓范围就是界限、限制。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承认亲属关系的广泛性、客观性,关于亲属关系的远近,规定亲等就可以了。等级不一样,权利义务也不一样,但都是亲属。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