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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有关期限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事项
期限及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2015
立案
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立案;经审批可以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内(第十七条)
先行登记保存
七日内(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第三十条第二款);逾期自动解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7  日内(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三十条第二款);逾期自动解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查封、扣押
不得超过三十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经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三十日(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不得超过三十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经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三十日(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第三十五条)
协助调查
十五个工作日内,延长或无法协助需告知(第四十二条)
15 个工作日内,延长或无法协助需告知委托单位并说明情况(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核
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第四十九条)
7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同一案件再审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办案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采纳,法制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第五十条第一款)
案件办理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并确定延长期限(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自立案之日起9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延期(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检测、检验、鉴定、听证、请示、协查、公告等时间不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简易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归档(第六十二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7个工作日内归档(第五十九条)
处罚决定书送达
七日内(第七十三条)
七日内(第六十一条)
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第七十四条第五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 日(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没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结案
执行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第七十条)
行政复议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
行政诉讼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十五日)
催告
行政诉讼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且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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