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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受伤 学校是否一定担责?

【案情】

2016年5月,某小学的一年级学生小北(7周岁),上午课间与一个同学小南在学校追跑打闹,拽了小南一下,小北摔倒了,当时小北膝盖摔破了,两人也给老师说了。次日早上小北说胳膊痛,家长送医检查发现是胳膊骨头裂缝并脱臼。小北父母与小南父母、学校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发生纠纷。那么他们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解答】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陈博律师:根据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条款,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法律条款。

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本案中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对其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和确保其安全的义务。按照规定,小北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其所在小学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若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完全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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