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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
北京一中院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 作者: 杨 强 转贴自: 点击数: 770 更新时间: 2012/12/7 12:02:01 录入者:

  自2001年12月1日现行商标法实施并引入“驰名商标”至今,业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标准,以及如何才能确保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本意等问题一直存有争论。12月3日,在现行商标法实施后已审结1173件涉驰名商标案件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召开了“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情况通报会。据该院副院长陈锐在会上介绍,北京一中院已对近年来审理的驰名商标案件总体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并专门成立课题组就驰名商标的保护和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当日,该院还就6件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作出了公开宣判。
驰名商标保护任重道远
 截至今年11月20日,北京一中院商标案件新收案2172件,比该院2011年全年收案量上涨23.19%。现行商标法实施以来,该院共审结商标案件8780件,其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的案件1173件。对此,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崔学锋也对该院近年来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崔学锋表示,随着近年来该院商标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审判压力也随之增大,尤其是对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审理,由于此类案件涉外、涉及知名企业的比例高,且案情复杂,部分案件甚至涉及到我国民族品牌的打造,关系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审理驰名商标案件,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北京一中院近年来主要通过优化审判资源、充实审判力量、重视调研、总结审判经验、通过宣传帮助公众提高品牌意识等手段,为一些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启动了《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制止恶意抢注等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起草工作,北京一中院为此也配合进行了专项调研工作,并两次在中华商标协会的协助下组织召开企业、商标代理机构座谈,以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在通报会上,崔学锋还围绕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原则以及赔偿数额等方面对近年来北京一中院审理驰名商标案件的几个特点进行了详细介绍。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方面,崔学锋表示,北京一中院始终坚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准确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从相关公众的角度判断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一直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如果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把握过低,会导致驰名商标泛滥,降低司法保护权威,而一旦把握过高,则会导致应当受到保护的驰名商标得不到保护,使驰名商标制度失去意义。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广告宣传投入、受保护记录等等因素。
  据介绍,北京一中院在审判实践中提出“判断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从相关公众的认知角度出发”,因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同,相关公众的认知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如果不考虑具体使用商品、服务和相关公众,制定统一的量化标准,并统一要求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广告宣传投入等达到某一具体数值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显然会不适当地提高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也就不符合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本意。同时,该院还提出,在认定商标的知名度时,应考虑证明关联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因为相关公众对于商标的认知,往往并不局限于某一具体的商标,而是可能对于商标权利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的多件关联商标同时形成心理认知。正是得益于准确把握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现行商标法实施至今,北京一中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为109件。
  崔学锋还表示,为确保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该院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始终坚持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原则。据介绍,北京一中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是否认定驰名商标完全依照当事人请求,即便相关涉案商标虽曾被人民法院或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一旦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当事人仍应对其商标驰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仅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制定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仲裁裁决,不足以认定驰名商标。崔学锋还指出,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目的在于适当扩张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不是评定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如果商标是否驰名不是认定被诉侵权行为要件,或者注册商标在认定类似商品的范围内能够给予保护,均不认定驰名商标。但是不认定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没有得到保护,该院曾审理过的212件驰名商标案件中,虽然没有支持当事人关于驰名商标的主张,但是通过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判断商标近似的过程中考虑商标知名度等方式,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给予权利人相应保护。
  崔学锋表示,该院一直重视依法采取证据保全,充分考虑侵权人自认的生产数量、销售的范围、价格等侵权情节,适用优势证据规则和推定规则,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在适用法定赔偿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商标的知名程度,以确保权利人得到合法赔偿,降低维权成本,并让侵权者提高侵权代价。
驰名商标认定考虑要件
 对于驰名商标案件审理中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蒋利玮也代表课题组在通报会上进行了详细介绍。
 据介绍,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商标已经达到驰名;其次,被控侵权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复制、摹仿、翻译的关系;再者,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商品与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最后,综合以上3个要件,被控侵权商标是否有造成驰名商标淡化的可能性,包括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对于涉案证据,蒋利玮表示,驰名商标案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证据量大,常常有数百甚至数千页证据,但是存在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不太熟悉证据规则的情况,致使其在案件中提交大量不合格的证据,既不能实现自身的诉讼目的,又浪费诉讼资源。据统计,该院1173件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中,有658件驰名商标案件是因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未能得到判决支持。此外,驰名商标是对商标在某一特定时段达到特定知名程度的事实认定,因此,只要能够证明商标在这一特定时段的使用,都可以用来证明商标的知名度,包括商标的广告宣传、商品销售、所获荣誉等。而此类案件中应当排除的证据则主要包括与商标无关的证据、未能体现商标使用的证据、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或者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后的证据、商标的域外使用证据及证明力低的证据等。
  蒋利玮还介绍了该院在案件审理中,对于驰名商标保护所需考虑的3个要件,即商标驰名、构成近似、商品存在一定关联。这3个要件是相对独立的判断过程,但是商标是否驰名对另外两个要件有一定影响,换而言之,商标驰名度高,显著性强,对商标近似度和商品关联度的要求会低,不过法院也设有最低限度的商标近似度和商品关联度的要求。同时,蒋利玮提醒权利人,驰名商标是相对保护,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不能认为驰名商标是绝对保护,一旦认定驰名商标,就可以在全部的商品类别上给予保护,而且商标是臆造词也并非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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