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民事主体做了相应调整. 涉及医疗机构的主体认定可能产生影响:
1.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2. 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3. 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设置个体诊所,从事医疗服务经营,应当依据“先照后证”原则,首先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再依法办理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A:无照无证非法经营~设置自然人;
B:有照无证违法经营~营业执照字号+(业主自然人);
C:无照有证(应属许可错误所致)~证件机构名称+(证件负责自然人)。
二,营利法人医疗机构
具有营利性法人医疗机构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前,应当首先办理营利法人营业执照,再依法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主体认定:
A:无照无证非法经营~设置者自然人;
B:有照无证违法经营~营业执照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C:无照有证(应属许可错误所致)~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法人名称+(证件法定代表人)。
三,非营利法人医疗机构
非营利法人医疗机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依法登记而成立,因此非营利性法人医疗机构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成立标志,其主体也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主体认定。
主体认定:
A,无证执业~设置者(单位或自然人);
B,有证违法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四,非法人组织医疗机构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室,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属于(法人设置)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成立的医疗服务机构,属于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相应负责人(不是法人,当然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主体认定:
A,无证执业~设置者(单位或自然人);
B, 有证违法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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