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房无资质人员在处方审核处盖有资质人员的签章,有资质人员并不在岗,请问如何处理?
违反: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注意:
1、两部法律情况:《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 于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2、《处方管理办法》有规定,先依据该办法,之后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罚,这不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使用,而是法律适用的“引致”。
3、这里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适用选择。无冲突,下违法有规定,适用下违法,下位法无规定的,适用上位法。有冲突,优先适用上位法。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