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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上诉的判决申请再审,你需要了解这些

年度工作报告

假如当事人收到一份一审判决书,因各种原因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但仍不服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还有维权之路吗?答案是有,然道路阻且长。

首先,“无正当理由未经上诉”而申请再审,法院一般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发现有新的生效判决,其原审未上诉系有不能归责于其自身的主观认识错误或客观不能的因素,构成正当理由。

从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案例来看,绝大部分“无正当理由未经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审查结果为驳回再审申请。要么是程序上直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要么是实体审查后裁定驳回。只有极少数案件实体审查后,作出维持生效判决或者改判的处理。

因此,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对于未经上诉二审程序的案件,欲通过再审继续主张权利的,需抓住“有正当理由未上诉”这一要点,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保证成功启动再审实体审查。至于何谓“正当理由”,主要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客观事由,比如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遇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上诉、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蒙蔽、胁迫等未上诉等。

在原审结束后,当事人发现有新的生效判决,尤其是该新的生效判决是在本案审结后做出且足以改变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的,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在收到一审判决时,并不具有认识到该判决确有错误的主客观条件,则其原审未上诉系由于“不能归责于其自身”的认识错误和客观不能,未上诉就有了正当理由。如某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款人被民事判决承担债务,其虽未上诉,但后来发现相关刑事判决认定债权人系“套路贷”犯罪分子,其所涉民间借贷有被“套路贷”的可能,此种情形下不能认定其无正当理由未上诉。

其次,发现有新的生效判决,属于新的证据,可以申请再审,但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新的生效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部分情况下,可以另行起诉来主张其相应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新的证据”,主要为符合下列情形的证据: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4.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据此,在原审结束后,当事人发现有其他法院做出新的生效判决,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一般而言,属于“新的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能否启动再审程序,还要是看能否依据该证据另行提起诉讼。如果原审生效判决留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如生效判决中释明了若日后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可在有新的证据时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其诉求的,则不能以此作为“新证据”来启动再审程序,而应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主张其相应的权利。

发现有其他法院做出新的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也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的生效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后,因原审未上诉而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可以申请检察监督,但应当在法院驳回申请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当事人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或者抗诉。“无正当理由未经上诉”的当事人,在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是否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呢?

2018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未经上诉而提起检察监督的限制)。该通知意味着,对于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其是否提起上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均应依法受理。2021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颁布,继续秉持与该通知精神一致的态度。

至于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或抗诉,应当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且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检察院依职权启动检察监督,不受该期限限制。

该新增的二年期限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新受理的案件。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对司法解释新规定需要由合理的预期,对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应当从新监督规则施行之日(即2021年8月1日)起算,即至2023年7月31日届满。

写在最后:王律师的温馨提示

诉讼程序中的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的重要性是依次递减的,且处理难度是依次递增的。一般而言,一审结果基本决定了案件结果(如无明显错误或无新证据),不要以为还能上诉就轻视一审,更不要以为还能申请再审就在一、二审中放松警惕,包括上诉的权利也要牢牢把握。

最后重要的话说一遍:诉讼其实也是晚的,防控风险、降低损失最重要的阶段是在每一笔交易前。

王园园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学历为硕士研究生,荣获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事务、家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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