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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长郡中学章程

长沙市长郡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校务委员会审定并报我局核准的《长沙市长郡中学章程》,经长沙市中小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育局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长沙市教育局
2016年8月17日


长沙市长郡中学章程

序 言


长沙市长郡中学创办于1904年,始称“长沙府中学堂”,是当时唯一的府属官办中学堂,在长沙首倡新学。1912年在长沙府中学堂的基础上建立湖南长郡公立学校。此后,学校先后更名为湖南第一联合县立中学、长郡公学、湖南长郡联立中学校、长沙市第一中学、长沙市第二中学,1984年恢复长郡中学校名。


1994年,学校挂牌为“湖南省重点中学”,2005年统一更名为“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学校先后获得“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学校民主管理先进集体”、 “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全国艺术教育先进集体”、“全国心理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科技教育创新十佳学校”、“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湖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样板学校”等多项荣誉。


学校秉承“朴实沉毅”的校训,弘扬“质朴、笃实、沉静、清毅”的校风,“勤朴、务实、沉心、严毅”的教风和“淳朴、稳实、沉思、弘毅”的学风,努力打造为一所既传承长郡历史文化精髓,又具有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示范性优质高级中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建立现代学校教育制度,促进学校持续、健康、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沙市长郡中学,英文表述为CHANGJUN HIGH SCHOOL OF CHANGSHA。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长沙市天心区学院街24号;邮政编码为410002;官方网址为http://www.changjun.com.cn;微信公众号为changjun-edu。

第四条 学校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长沙市教育局主管。学校是一所实施三年普通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人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对学校办学活动与人才培养质量进行指导和评估;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保障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扰。

第六条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教学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坚持“尊重个性,唤醒自我,激发潜能”的办学理念,确立“爱生活,善求知,忧天下,有作为”的育人目标。

第七条 学校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自主创新的发展思路,面向教育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把握基础教育发展方向,不断探索新时期基础教育发展新模式。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不断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教育管理机制和制度。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职能。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和培养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实行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三条 学校保护和提质校园环境,建设人文校园、智慧校园、数字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 ,满足师生自主发展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委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教师治学。

第十六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维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五)管理和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负责职权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六)聘任与解聘教职工,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对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权力的重要组织形式,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组成。校长在行使权力,主持校务会讨论学校重要事项时,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

学校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职责由校务会研究决定,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校务委员会决策,并根据职能分工对学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长郡中学委员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和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研究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管理等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晋级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德育为先,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主管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各民主党派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九)党章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长郡中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发挥纪律监督作用,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风端正、业务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负责特级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或其他学术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推荐;

(二)对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等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讨论由校长或校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二)讨论、表决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发展规划、工资分配制度、岗位职称方案、绩效考核制度、推优评优方案、奖惩实施办法等学校重大事项;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决策、制度和规定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员工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开展各种有益会员身心健康的活动,帮助工会会员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除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外,其他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务会集体协商,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人才选拔和任用机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选拔任用;学校教职工根据长沙市编委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由长沙市人社局和教育局组织公开招聘,学校参与遴选,在编在岗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临聘教职工根据长沙市编委核定的岗位数,需经过学校面试、笔试、试教或技能测试的筛选,考核领导小组合议后,才能聘用,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主动接受政府督导部门、审计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通过教代会和民主协商会,切实保障教职工的民主参与权;通过阳光平台,实行校务公开,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保障教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合作办学的管理机制,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捆绑发展、委托管理、帮扶指导、友好支持、网络联盟等方式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办学,通过设立管理机构、规范合同样本、制定合作共同体章程、建立网页与内刊交互平台等,对各类合作学校进行规范管理与指导,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教育均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长郡国际教育的管理机制,建立国际理解教育的实施体系。通过依法引进国际实验项目(如AP课程)、建立国际姊妹校、师生互访游学、参与国际项目比赛等方式,搭建国际优质教育平台,培养具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的综合人才。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为常规工作中心,实行管理重心下移,分设年级组和教研组。年级组设年级组长、党支部书记、工会小组长,各年级组配备教务专干与教育专干;教研组设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课程管理机制,贯彻和落实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并将三级课程落实于各个学科课程建设中,构建以实现学科核心素养的三类课程,即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活动型课程,为学生全面发展、个性成长和能力培养搭建平台,为教师专业发展、个性展现和自我实现提供机会。学校以课程建设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稳步推进走班制和选课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育科学研究管理机制,推行以“问题变课题,经验转成果”为导向的校本微型课题研究,完善校本研修制度,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教研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以课题研究为载体,推进学习型学校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创新拔尖人才培养机制,以学科拓展课程为平台,建立科学类、人文类、艺术类、体育类创新拔尖人才培养方案,从组织管理、师资配备、学生选拔、激励方式等方面探索创新拔尖人才培养的方法与策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德育实施管理体系,构建分层递进的学校德育目标和内容,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建立团委和学生会、年级和班级、社团和义工的自主管理与自我教育平台,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意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促进师生身心健康的管理体系, 充分发挥心理教育中心作用,开展心理咨询与服务,用积极心理学促进师生心理健康,指导师生人生规划;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督促并指导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和校园环境卫生;通过多元体育课程增强学生体质,培养运动技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督导评估管理体系,在接受省市政府对学校督导评估的基础上,对个人及各职能部门开展内部督导评估。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是指与学校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继续教育,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指南》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和职务聘任制度。教职工的公开招聘、职务聘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人事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按岗取酬、绩优酬高为原则,对在岗教职工实行绩效工资制。除按国家人事部门规定的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外,学校建立由工作量绩效工资、考评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组成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表现、能力、绩效为三个综合评价维度,以学生、教师、学校三方参与,以民主问卷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机制,对在岗教职工每学期评价一次,考评结果与绩效工资、续聘解聘、职务评聘、竞岗转岗、评优评先和进修学习挂钩。

  学校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职工,根据相关《行政问责处罚条例》给予行政问责处罚。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实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学校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岗位晋升和职称评定办法。

  学校推荐和鼓励优秀教职工参加全国省市各类荣誉评选。学校建立首席名师工作室,三年遴选一次;学校每年评选“十佳”魅力教师、突出贡献教师、优秀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教研工作者、优秀员工、优秀党员、优秀工会会员,建立民主推荐与考核量化相结合的评选办法,每年评选一次,学校统一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申诉机制,成立教师仲裁申诉委员会(隶属于校工会),明确受理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或者履行正常转学手续进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依规自主组织开展各种社团活动和主题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和班级民主管理与监督,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或助学金资助;

  (四)在各项考核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修完规定课程、达到规定学分、学业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业证书;

  (六)参与学校各级各类学生自主管理的岗位竞选,如学生会与团委、年级与班级、社团与义工等自主管理的岗位;

  (七)参与国家省市各类推优评优及高校自主招生的公平竞争;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生仲裁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国爱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提高合作意识与能力;

  (三)自觉修炼品行,养成良好习惯,提高公民道德素养;

  (四)承担法定的社会责任,主动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与志愿服务,增强对社会的责任认知;

  (五)完成必修课程的学习任务,参与拓展课程与活动课程选修;

  (六)参加体育锻炼,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

  (七)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与自我管理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八)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公共设施;

  (九)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把国家对学生核心素养的要求与学校育人目标落实于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中,以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评定办法,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评价一次,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表彰奖惩机制,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可给予相应处分,限期内改正错误的,学生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机制,成立学生仲裁申诉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处、校团委对学生仲裁申诉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财务制度等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四条 学校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等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对侵犯学校名称、品牌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物资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学校建立健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严格遵循政府采购制度和程序要求。重大物资采购须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按照校务公开制度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硬件设施,提高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确保学校安全,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建立各项应急预案,保障师生安全,建设平安校园。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后勤坚持以服务教育教学为中心,全力服务全体师生,教辅和后勤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主动、热情、细致搞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制定家长委员会章程,引导和指导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家长学校,配合妇联、关工委、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农村、企业、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聘请校外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健全校友会组织。长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者工作过的人士。校友会是联系各届长郡校友的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扩大学校影响力。

  第六十四条 学校接受校友及社会捐赠,成立“长郡校友奖励基金会”和“长郡未来教育基金会”,依据国家法规,自觉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促进学校持续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服务社会、服务社区、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学校与社区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和谐文明校园。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主体是篆刻“长郡”二字,右下角的“1904”为学校创建年份;外围环绕学校英文名称“CHANGJUN HIGH SCHOOL”和校训“朴实沉毅”字样;主体颜色由如土地般“朴实”黄和如大海般“沉毅”蓝组成,两色交错呈登攀梯形分布。(如图)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蓝黄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长郡中学”和校徽。(如图)


  第六十八条 学校以1912年由黄铭功作词的《雄兮古潭州》为校歌。

  第六十九条 学校以每年4月的第三周星期五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党委会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长沙市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制度体系。学校的各项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长沙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


我们,只想做一个有温度的官微。
我们关心你关心的,我们分享你需要的。
长沙教育 (csjy_wx) 小编  |  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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