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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瑕疵”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
笔者认为,姓名是一个人的身份代号,特定的姓名代表特定身份的人。但姓名又不完全等同一个特定身份的人。一个特定身份的人并不完全由姓名来决定。一个特定身份的人要由他的外貌(五官、身材等)、血液、生身父母、出生年月日(或出生证明)、档案资料、姓名等多种要素构成,姓名并不是决定一个人身份的主要因素。事实上,一个特定身份的人,在出生时就决定了他的原始身份。之后即使变更自己的姓名或者假借他人的姓名,并不能改变自己的基本身份。因此,一个犯罪分子不论怎样改名换姓,甚至整容,都无法改变和否认他最原始的身份,公安机关仍然要依法对其抓捕打击。一个人假借他人的姓名结婚,况且结婚证上的照片也是本人的,其结婚行为仍然是由本人实施的,而不是由他人实施的。这种行为,只能对实施结婚的具体人产生法律效果,而不能对他人产生法律效果。这种情况,法院应当认定使用虚假姓名的人为婚姻当事人,可以认定真实身份的,在判决中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不能认定真实身份的,应当以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
  婚姻应当重视实际结婚登记人和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而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否则,许多被冒名结婚者,都成了合法有效婚姻了。甚至被冒名犯罪者,也会成为犯罪人。这显然不合逻辑。同样,假冒他人身份结婚,也不能否认本人确实已经结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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