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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超期未归是否要缴个税?

个人借款超期未归是否要缴个税

企业借款给个人购房、购车或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虽不是经常、普遍业务,但其中的涉税问题不可小视。

例如:某公司是由一法人股东和两名自然人股东A、B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从该公司借款500万元,2014年6月归还。2014年8月,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纳税辅导时发现,该项借款并未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责成该公司依法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00万元。该公司对税务辅导处理意见产生分歧。

个人向企业借款是否征税及怎样征税,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和处理:

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向企业借款是否需要交个税

(1)个人股东或投资者借款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发生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个人(非股东)借款

企业其他人员(非股东)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个人向企业借款未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企业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需要缴纳个税,比如个人借款备用金。

个人借款超期未归是否要缴个税呢,在借款方面的个税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以上也做了足够的分析,有些可能是大家知道的,有些要了解起来也不容易,如果这样,大家可以咨询学习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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