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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宪:德国、法国非监禁刑罚及替代措施

由于监狱人满为患、监禁成本太高,以及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等刑事政策方面的考虑,德国与法国的司法机关在对罪犯(尤其是罪行不很严重的罪犯)的处刑上,尽量避免适用监禁实刑,而大量适用罚金、公益劳动(社区服务)、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和替代措施。

 一、罚金

德国联邦统计办公室公布的有关定罪统计数据显示,在依照普通刑法被判刑的成年罪犯中,约80%被处以罚金,只有不到20%被判处监禁刑(包括实刑和缓刑)。

罚金按日为单位科处。这是为了使罚金刑对那些犯同样严重的罪但经济状况不同的罪犯有同样的影响。罚金总额根据日罚金额乘以日单位数确定。例如,某人被判处日罚金30欧元和30个日单位,则该罚金总额为900欧元。日罚金额标准应视被告人的净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而定;罚金日单位数则应反映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许多被告人因其人身及经济状况而无法立即支付所有罚金,可以允许其分期支付或者规定其支付的最后期限。

在德国,罚金刑由检察官负责监督执行,如果罪犯不支付罚金,检察官可提出易科监禁刑的建议,由法官作出判决。一日罚金额可折抵监禁一日。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得允许被处罚人从事社区服务,而不必收监。在法国,法院作出罚金判决后,将判决缩略文本交检察官审核后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负责收缴罚金。罪犯拒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要求专门的执达员 负责对该罪犯的财产(个人生活、工作必需品除外)进行扣押和拍卖,充抵罚金。实在无力支付罚金的,检察官可终止罚金刑的执行。在法国,因罪犯不缴纳罚金而易科监禁刑的情况较为罕见(海关罚金多可易科监禁刑)。

二、公益劳动(社区服务)

对于犯有轻微罪行的人,法院轻罪法庭可判处其在社区或公益组织从事公益劳动。这种“公益组织”由司法部认可,列入专门名单。公益劳动按小时计算,幅度从40小时至240小时,须在18个月内完成。具体劳动时间由法官在判决中确定。只有在罪犯出庭的情况下,法官才能作出公益劳动的判决。被告人不愿从事公益劳动的,可改判监禁刑。

在德国,社区服务由检察官负责监督执行,为方便实际操作,可聘请有关组织、教会的人员协助监督和报告情况。在法国,公益劳动则由刑罚执行法官 负责监督执行。

三、缓刑

德国的一份司法统计资料显示,被判处监禁刑的成年罪犯中,有三分之二左右适用缓刑。基本上是适用于被判处2年以下监禁刑的罪犯,且刑期越短,缓刑比例越高。

法官认为缓刑足以威慑被定罪人的,即可判处缓刑,但要考虑该罪犯是否有可能履行缓刑期间的法定义务。累犯、惯犯以及有吸毒、酗酒恶习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

缓刑包括普通缓刑和附条件缓刑。前者是指犯罪人只要在缓刑期间遵规守法,不再重新犯罪,缓刑期满后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后者是指对罪犯的缓刑判决附加若干特别条件(如从事正当工作、赔偿被害人损失、接受心理治疗、不与不良同伙交往、不得接近被害人、支付罚金等),罪犯履行附加条件设定之义务的,考验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罪犯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具体程序,在德国是由检察官根据缓刑官的报告直接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由法官作出裁定;在法国是由刑罚执行法官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并通过检察官提交普通法官进行裁定。据德国司法部官员介绍,缓刑官由州法院雇佣,负责具体监督被缓刑人,并向检察官报告情况,检察官再向法院报告情况;在被适用缓刑的罪犯中,约近40%因违反规定或未履行义务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四、假释

在法国,早期是由法院的普通法官审理假释案件,1947年以后由管辖刑罚执行的专业法官决定假释事宜。假释的条件是:1、罪犯有重新溶入社会的良好愿望;2、有证据表明他在努力溶入社会;3、出狱后能找到一份工作;4、赔偿被害人的损失;5、承担独自抚养家人的义务等。

普通罪犯刑罚执行一半以上、累犯刑罚执行三分之二以上、重罪犯服刑已超过不得假释年限的,均可申请假释。被判处10年监禁刑以下的罪犯的假释,由独任法官裁定;10年监禁刑以上的,由上诉法院3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大区假释裁判庭”)作出裁定。涉及假释的审判,应在监狱中开庭。出庭的各方包括囚犯及其律师、检察官、监狱方代表。法官在作出假释决定之前应征求各方意见。对于性犯罪的罪犯,法官在接到两位有关专业医生的书面意见之前,不得作出假释决定。在作出假释决定之前,也可决定允许申请假释的囚犯临时出狱1至3天(以会见家人或为找工作作准备),以试验其狱外表现。

为了使罪犯刑满后能尽快溶入社会,对余刑不长的犯人可适用几种特殊类型的假释:

1、日间假释(半自由刑)。刑罚执行剩余1年时,在征求检察官和囚犯的律师意见后,由法官决定将该囚犯换押至一个特殊的中心(“回归中心”)执行余刑。犯人可以白天出去工作,晚上回中心睡觉。该中心仍属监所性质,可能设在监狱内(如巴黎地区即是),也可能设在监狱之外。监狱设有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可帮助日间假释犯人联系工作。

2、监(牢)外执行。囚犯在刑期剩余1年时,可申请监外执行。犯人应取得狱外工作许可,并提供担保。监外执行主要包括:在监狱生活区(牢房外)从事园艺、厨房等工作;社会组织安排的狱外工作并居住其所提供的住所;接受必要的(心理)治疗等。这些犯人应接受社会组织和法院的双重监督,不遵规守法者将被收监执行。

3、电子监控狱外执行(“电子手铐”)。在刑期剩余1年时,犯人在家中执行,可以从事出门工作、购物等活动。电子监控设施在监狱内,一部分监控仪器安装在犯人家中。犯人每天出门几小时期间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是自由的,回家后监控系统重新启动。监控器戴在犯人手腕或脚踝上。犯人如果违规外出,狱内监控器会自动报警,将导致收监执行。这项措施近年才在法国得到适用,尤其在2002-2003年有了较大发展。

在德国,各州司法部和高等法院均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对被缓刑、假释人的监督和帮教工作。德国有约2千4百名缓刑假释官,负责16万5千多名被缓刑、假释人。以巴伐利亚州为例,除州司法部“缓刑假释救济协调司法中心”和3个州高等法院都有专门官员负责此项工作外,22个州法院共聘有290位缓刑假释官,其中30%是女性,有60位是业余兼职的志愿者。平均每位缓刑假释官负责70-80名被缓刑假释人。有大学学历者可被聘任为缓刑假释官,属于司法部的公务人员。缓刑假释官在州一级有一位领导人,并配有若干助手和工作机构。由州法院院长对这些人进行业务监督。

缓刑假释官的救济任务包括:1、为被缓刑假释人的就业、救济、与公共机构打交道等提供咨询、照顾和帮助;2、对被缓刑假释人进行监督;3、促使被缓刑假释人重新社会化;4、完成司法部委托的相关工作;5、向法院汇报被缓刑假释人的各方面状况等。对于不满21岁的被缓刑假释人,必须聘请缓刑假释官;21岁以上的被缓刑假释人,视其个人情况(如心理问题等)需要,可以聘请缓刑假释官。这由法官在作出判决时附带确定。

缓刑假释官发现被缓刑假释人未遵守缓刑、假释条件的,可进行训诫,训诫无效的应向法院报告,由法官视违规程度决定延长缓刑假释期限或者重新收监执行。约有35%左右的被缓刑假释人重新入狱服刑。

作者:陈泽宪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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